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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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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是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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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文之中。但是,由于并没有细化法律责任,也没有附加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一规定一直面临落地难的尴尬。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社会学院研究员谢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当务之急是完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解除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后顾之忧。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丰富完善养老服务项目,老年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将有助于减少老年人的不便与寂寞。另外,要多渠道促进就近就业创业,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兴旺广袤乡镇百业,促就业、增收入。从长期来看,要着力减轻社会就业、住房、教育等压力,营造‘轻压力’社会环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爱武说:“对于“常回家看看”这个问题,还是要跳出去看问题。首先,国家方面应该有更多的投入。尤其是农村留守老人,他们的需求主要是物质上的。其次,在精神赡养方面,还要注重做好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宣扬。父母和子女之间需要感情为纽带,这些都是无法通过法律来调整的。此外,作为父母,老年人也一定要丰富自己的生活。“如果父母上了岁数之后把自己活成一座孤岛,那就势必只能寄希望于子女来进行慰藉。因此,国家也应该提供更多的精神产品和服务,让老年人有丰富的精神生活。”“常回家看看”这个条款的可操作性确实很差,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李超为此给出了心得解决思路:“对父母的赡养可以分为物质赡养、精神赡养和生活照料三方面。“常回家看看”主要属于精神赡养。而精神赡养还可以体现出更多的宽泛性,比如,经常打打电话、与父母视频、发微信,带父母一起休假、旅游,这都是很好的增进情感的方式,可以满足年纪不大的父母的精神需求。
2016年5月13日,范先生分三笔订单在京东商城购买了四款京东自营的真力时手表,总价款14.7万余元。购买时网页商品说明显示表镜材质为蓝宝石水晶,但经检测,为人工合成蓝宝石。范先生认为,京东商城网站宣传构成欺诈,故将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检测费并索三倍赔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京东商城网站(www.jd.com)所有者为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该公司曾与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海荣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京东海荣公司自愿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申请使用网络交易平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提供产品信息展示的平台服务,不从事产品交易事宜,不对产品交易事宜负责。庭审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提交了三张电子发票,发票显示销售方为京东海荣公司。法院审理认为,范先生购买的京东自营商品,销售主体为京东海荣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所有者,其已通过电子发票形式对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了公示,范先生购买产品的发票均显示已开具,可以认定其已知悉商品销售者。且无证据证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范先生应向京东海荣公司索赔,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并非适格被告。2016年10月底,朝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范先生的起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针对上述情况,法院认为,销售主体的模糊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目前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自营商品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容易误导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2016年12月,朝阳法院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所有商品销售页面均应披露销售者详细信息,并将销售授权书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日前,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对司法建议作出回应,表示将完善“自营”产品信息披露,加大事前筛查力度,做好不规范广宣行为的事先防控,加强网络平台管理意识,完善网络交易环境。
新加坡学者郑永年日前发表文章《西方反恐无效对中国的警示》。他说,恐怖主义的盛行和西方反恐的无效,对中国本身来说,也具有深刻的意涵。首先,在反恐问题上,中国很难独善其身,因为恐怖主义今天已经是一个全球现象。实际上,中国本身也面临非常严峻的反恐怖主义任务。因此,反恐必须成为中国国际战略和外交的重要一部分。其次,中国本身的反恐必须防止西方化,尤其是美国化。
2016年末,针对浙江温州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这个过渡性办法回应了社会高度关切,赢得了一片叫好声。与此同时,多位专家学者发出了不同声音,认为“最终问题的解决还是要靠立法。”
文/陈锦开车的司机都知道,被迎面开来的车子远光灯晃眼是件难受而又危险的事,不仅影响视线造成眼睛短暂失明,甚至还有可能酿成交通事故。因而远光灯一般在高速、郊外没有路灯的地方使用,而在市区及其他路况照明较好的地方开远光灯,往往被认为是不礼貌不安全的行为。11月1日消息,深圳整治乱开远光灯新招:违者罚查到就坐“绿椅子”看灯一分钟,体验一下被晃眼的感觉。深受远光灯危害的广大网友对这一做法近乎一边倒支持,纷纷表示“过瘾”,并要求全国推广。深圳警方的初衷当然是好的,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换位思考,体验一分钟过后,这些司机下次在使用远光灯也大概会想起“绿椅子”的经历。然而在盛赞之下,笔者心中也略有隐忧。我们知道,即使翻遍中国的法律都没有“违规使用远光灯就要‘体验’看灯一分钟”这一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处罚也是罚款300元,并记1分,那么不禁要问:深圳交警“乱开远光灯罚看一分钟”的处罚依据在哪呢?面对媒体的质疑,官方给出的理由是“自愿体验”,是“教育”手段,那么问题来了:“自愿”能否作为突破法律授权、创设新的处罚方式的事由呢?当然不行!因为对于公权力而言,依法行政是基本原则,法不授权皆禁止。这种体验明显属于“法外施罚”,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突破了法律的边界。事实上,违规司机被交警拦下来之时,行政强制就已经开始,假如打着“自愿体验”就合法,那么改天让滥用远光灯的司机“自愿”给“盲人基金会”等机构捐款又是否合法呢?逮到随意吐痰影响市容市貌的,是不是可以让他自愿体验“被吐痰”的滋味呢?我们见过的“教育”手段有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具结悔过,但这种“自己种的果自己食”的体验不是“教育”,而是“教训”。尽管深圳交警的确是出于整治远光灯的善意,但难保被罚的司机收到的不是“我要晃瞎你”的恶意。深圳交警和全国其他地方的交警肯定感到很委屈,明明做了一件老百姓拍手称快的事,却为什么要招致媒体的批评。这里笔者要说的是,现代社会的治理方式靠的绝不是这种简单粗暴的报复式“体验”,我们的法律也早已摆脱了“同态复仇”这种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方式,否则我们面对小偷、抢劫犯等犯罪分子时,是不是砍下他手指就好了呢?我们鼓励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但这种创新必须是在法治的框架内,在文明执法的框架内,而不是以网民是否支持作为衡量标准。从这一角度来讲,“乱开远光灯罚看一分钟”与“人贩子一律死刑”并无二致,这种做法的确让广大网友朴素的正义感得到了满足,但这种以“解气解恨”情感宣泄为目的的执法行为却让法治受到了伤害。须知,朴素的正义观是法治最大的杀手。
法律读库主笔:颢钧。 10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尽管这一条款最终是否能写入《民法总则》还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但毫无疑问,它传递了中国将继续强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信号。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披露的信息,增加上述条款的背景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庙堂与草野能有如此共识,还要“归功”于近年来屡成社会议题的电信诈骗事件。尤其是今年山东一位准大学生徐玉玉因接到诈骗电话被骗走近万元学费,后因伤心欲绝导致心脏骤停离世。这宗个案集合了网络传播所需要的多重元素,在舆论场上迅速被推动成为公共事件。电信诈骗的源头——个人信息保护的失范也因此被提上立法日程。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并不是新话题,早在11年前,周汉华教授就曾提交过《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该建议稿将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任何可以确定特定个人的信息都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并规定了侵害他人信息将会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11年过去了,被很多人望穿秋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仍未正式进入立法进程。个中原因,或许并不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必要性,而更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步骤选择和模式选择。中国也并不是没有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在现行法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文超过了200条。但这些规定相对分散,不成体系,甚至有的相互之间还存在冲突。统一立法有必要,分散立法是现实。也因为近年来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个案多为刑事案件,在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刑法的步伐应当说更快一些。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对此进行了修改,确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我们知道,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最后手段性。对个人信息保护而言,更多的保护理当发生在民事和行政领域。只有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无法调整的严重违法行为,刑法才应介入和干预。回过头看现行民事法律中,找不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明确规定,与此相关的“隐私权”保护,并不能涵盖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比如,不具有秘密性的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可能不是隐私,但同样有民事保护的必要。若能在《民法总则》中写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相当于明确宣告个人信息权不但是一项自然权利,更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由此开启的民事保护之门,必将在刑法之前让更多饱受个人信息泄露之苦的公民受益其中。
作者:SOGA。原题:用一次“小龙女”的名字要付1万元?——IP产业维权的“金庸模式”探讨。10月中旬,金庸先生将作家江南告上法庭,认为江南的《此间的少年》小说主人公名字均借用自金庸武侠作品,涉嫌侵权。原告方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该案将于2017年2月16日开庭审理。《此间的少年》一书大概是2002年发表的,为了纪念在未名湖畔的青葱岁月,北大才子江南以宋代嘉佑年为时间背景,以北大为模版创造了“汴京大学”。记得初读此书时笔者还读中学,带着对金庸小说的热爱,和大学的美好憧憬,反反复复看了多次。小说中,“汴京大学”里的那间新生男生宿舍。宿舍老大是蒙古族“忠厚老实”的郭靖、老二是“心比天高”的广东愤青令狐冲、老三是“聪明懒惰”的帝都学生杨康、老幺是“刻苦学习”的福建学生林平之,和所有大学男生宿舍一样宿舍夜谈的主题都是同窗女生。校园爱情更是全书的主线,生物学院名誉院长黄药师的女儿黄蓉、计算机系过目不忘的才女王语嫣、化学系文静善良的美女穆念慈、国政系的原学生会主席“风云人物”康敏,刻画入神,让人会心一笑。后来我在燕园读研时,在北大百年大讲堂还看过《此间的少年》的电影与学生排演的话剧,回不去的似水流年,逃不过的此间少年,至今难忘。《此间的少年》是否涉嫌侵权,目前主流的观点是违反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也有一说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侵权的法律认定与责任追究,笔者献丑不如藏拙,自有各位法律圈的读者师友评述,欢迎在文末留言发表高论。抛开法律问题,从宏观来看。十八大以来,中央把“加快文化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为重要战略,今年7·1讲话,更是在原有的“三个自信”基础上增加了“文化自信”。而其中文化产业的大发展,毫无疑问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需要一个健康发展的IP产业。只要这样才能源源不断地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文化创作。金庸先生的维权意识与模式也值得我们参考或探讨。2007年,某国内网站“金庸博客专栏”连载了小说伪作《昆仑奴》,金庸先生知晓后手写声明发至网络,“本人不会使用电脑,向来不曾在网站与人交通”,“我已委托内地的律师,对盗用我笔名、自称是我学生的人,进行法律诉讼。”2013年,金庸先生委托搜狐畅游及完美世界联手在国内对金庸著作的手机游戏进行维权,通常的维权处理模式以“和解”为主,在侵权方接到版权方的律师函后,立刻对游戏产品进行修改,抹去侵权内容,然后向版权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和解”不成,则通过诉讼程序维权。媒体报道称,半年下架一百款侵权手游。网传,周星驰在拍摄《功夫》时,用了金庸小说中的“杨过、小龙女、火云邪神、蛤蟆功、如来神掌、神雕侠侣”六个名词,周星驰找到金庸先生支付版权费。金庸先生看了下后就对周星驰笑着说:“你用了6处地方,每个地方给一万吧。”然后金庸先生将这些钱捐给了当时南亚海啸灾区。不知道各位法律同仁如何看?
文/陈锦“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又要到了,前些日子,全国政法综治系统150多万干警都通过视频系统收看了马云“科技创新在未来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的演讲的现场直播,只可惜到最后,全国败家老娘们儿供养的马总并没有给大家发个“双十一”红包“咻一咻”……当然,管不住手的不只是女人,还有男人也喜欢购物。据扬子晚报报道,去年,杭州一店长江某发现商场“退货不退积分”的漏洞,他利用自己店长的身份,开始在自家店里疯狂扫货4700多万元,买后又办理退货。按照“会员消费1元累计1个积分,每100分兑换1元积分抵用券,起兑点为1000积分,上不封顶”的积分规则,江某在短短5个月里,用这样的方法,分别在8张会员卡中一共赚了4700余万积分。5个月内,他用8张会员卡赚了4700余万积分,积分折合成人民币价值达40余万元。目前江某因盗取会员卡积分构成盗窃罪。许多网友表示:商场自己有漏洞,凭什么告人家盗窃呢?他哪里犯法了?哪里盗窃了?积分规则谁定的?玩不起了?这不由地让小编想起了前些年的“许霆案”,许霆也正是利用银行ATM机故障漏洞取款17.5万元,一审被广东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后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同样,江某当天买单、退单,利用商场积分系统漏洞获取积分,并且在其店铺营业额上不会有显示,其公司和商场难以马上发现系统异常及其非法获取积分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要求,构成盗窃罪。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打个比方一个富豪家大门开着,安防监控系统有漏洞,不管是管家还是路人,难道就可以进到他家里拿东西吗?在这条新闻的评论中,很多人提到了契约精神,认为积分规则是商家和顾客之间的契约,顾客利用这个契约获益并无可厚非。但话说回来,这不正是大家不守规则,老想着有空子可以钻,出了事情先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契约精神淡漠的表现吗?难道我们的教养告诉你可以随便拿别人的东西吗?说到底,贪念是自己给自己挖坑的工具,利用他人的漏洞去侵害他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一种不正当行为。那些三观不正的大有人在,而法律等的就是这类人,所以小心别被自己的贪念给坑了……
文 金磊上回跟大家嘚吧了一回被害人爱上被告人的事儿,把大家整得挺沉重。今天咱放下身段,聊点儿雅俗共赏的话题,聊点什么呢?聊聊关于钱的事儿。昨天,想必有条新闻是在大伙儿的朋友圈爆了灯了!据某媒体报道“国家规定,12万年收入是高收入人群,要加大这个群体个税的征收力度”。一看完标题,正文都没顾上看,很多吃瓜群众瓜也不吃,纷纷议论起来。“什么?年收入12万就成了高收入群体?还要多收税?这这这,我这小心脏,速效救心丸在哪里?出门还能愉快的玩耍吗?”据观察,对于以上新闻,三四线城市的小伙伴情绪都还勉强比较平稳,出现躁狂症状的主要集中在以北上广深为代表的一二线城市。要不说人家一线城市都是见过大世面的呢,这里的小伙伴普遍旗帜鲜明地认为,“12万,在帝都魔都基本只能算挣扎在贫困线”。等等,作为一个有身份证的主播,我直觉地认为,像12万算高收入这样的消息,明显不接地气,此种必有蹊跷。请大家吐槽前,也让子弹多飞一会儿。果然,下午辟谣就来了!针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定为高收入群体,要加税”的观点,新华社报道了多位熟知个税改革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家的回应,“这一观点是误读,纯属谣言,12万元不是划分高低收入人群的界限。早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标准之一正是个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不是什么新鲜事,也不是任何加税的意思。”大家伙儿都听明白了吧,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要加税,根本是谣言,还是沿用06年的政策,年收入12万元以上准确地说,只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标准线。至于这12万元能不能算高低收入的分水岭,一大波专家也都列队挨个解释了,“绝对不是。目前咱国家官方并没有明确的收入划分标准。”游走在帝都贫困线上下的主播我,听到专家的权威声音,心情算是好了一点了。但要论观点的深度,主播我只服人家人民日报。针对这次热点,人民日报也发了一条微博,称“专家辟谣年入超12万算高收入要加税,让不少工薪阶层虚惊一场,但有关被高收入的担忧仍未散去。调高减低的原则虽已确立,但如何兼顾不同行业、地区收入差距才是个税改革最大难点。唯有科学设计,审慎推进,凝聚最大共识,才能让劳动者感受到更大公平,让年轻人看到更多希望。”短短120多个字,看看人家那水平,高屋建瓴,言简意赅,把主播我想说的都涵盖进去了。在个税改革的制度设计上,应在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的基础上,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唯有务实的制度才能更为长远。当然,开征个人所得税,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收钱,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以体现公平也是重要的一项制度考量。无疑,中产阶层是这个社会稳定的基石。只有对中等收入群体在政策层面释放更多的宽容和善意,这个社会才会更加稳定和有活力。因此,在个税制度设计时,如何精准地避免对中产阶层的误伤,如何更优化地扩大公平,应该是政策制定者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聊完工资,我们再聊聊水贝。这水贝可不是一种水里的贝类,这水贝是深圳一个每个家庭平均拥有两亿的村子。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水贝村在拆迁废墟上搞530桌的大盆菜宴”,有人疯传水贝村拆迁每一家赔偿接近2亿现金,且有消息言之凿凿,最高的一家获赔80亿!还称本次水贝村拆迁,造就了接近600户亿元户。“什么?刚聊完悲伤的12万,就听到这人均2亿?这是要虐完狗再上天吗?”本着一夜暴富的心态,网友纷纷表示要组团水贝村相亲会。更有“雷锋”网友放出小道消息,“水贝村尚有83名单身女性和38名单身男性”。“编剧光吃肉”惊奇的宣称,“没想到,王健林的第一个小目标就这样实现了”。一向视钱财如粪土的“小飞侠”更是愤慨的表示,“这个老总,那个董事长,你们爱当就去当,我只想做深圳水贝村村民”。主播我还是得把大家拉回现实。后来,南都记者向水贝负责人进行了核实。实际的情况是这样的,水贝村原有村集体和村民物业178栋,拆赔比是1:1,其中一层赔商铺,二层以上赔住宅,水贝村村民均选择了回迁,没有现金补偿,2亿现金赔偿的说法都是谣言。夸张的常常是谎言,听众应该已经习惯了这种套路!当然,即使拿不到天量的拆迁补偿款,他们仍可以置换价值不菲的房产,水贝村村民无疑也是幸运的。因为他们地处深圳这样一个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随着近30年经济社会的发展,固定资产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增值。财富的增加,是他们赶上了中国大发展的历史和时代机遇,当然我们也始终不能忽视这一点,也离不开他们自己辛勤劳动的创造,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那么,今天让我们忘掉谣言,喝点鸡汤。收拾心情,生活继续。好了各位,我们今天的法治新闻嘚啵嘚就聊到这里,感谢各位的收听,明天见!
文 赵鹏最近有个有意思的消息:诈骗团伙的其中一名被告人在服刑完毕被释放后,旋即结婚,而迎娶她的竟然就是被她骗了的被害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原谅被告人的情况很常见,但爱上被告人的实属不多。不过万事都有原因,再奇葩的事情也必然有其背后的故事。 骗婚骗出了真感情案件是这样的:2013年,江西省一个骗婚团伙落网,该团伙主要诈骗的对象是农村地区年纪较大的未婚男子,她们以相亲结婚为名收取受害人彩礼并寻机卷款走人。团伙中一名姓叶的女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叶某被审判期间,被她骗走7万元的被害人小丁主动向法庭提出不要求她赔偿,当得知叶某还骗了其他人数万元时,小丁甚至自己拿出钱来替叶某赔偿其他人。叶某服刑期间,小丁更是隔三差五去探监。这一切很明显地说明:被害人爱上了被告人。而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叶某也对小丁产生了真感情。前不久,叶某出狱。她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嫁给了小丁。检察官被骂是法海我从检十几年,还真遇到过两回被害人与被告人相爱的情况。第一次比较简单,被害人本来就爱着被告人,而且因为被害,就更爱了。那是我刚入职的时候听到的一个区县院办理的强奸案。被告人17,被害人不到14,两个人岁数虽小但已经相爱一年了,发生了数不清次数的性关系,搞得女孩都休学了。很显然,男孩的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是否违背其意志,行为人都构成强奸罪,除非是偶尔发生性关系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所以本案只能认定为强奸,尽管被害人不认为自己被害了。男孩被逮捕后,女孩拿着两瓶农药在检察院门口大骂:青梅竹马,两小无猜,你情我愿,何罪之有!人民检察院,棒打鸳鸯,是新时期的法海!限你们立即放人,否则本姑娘当场自尽!最后,姑娘被老爸硬塞进一辆车里带走了。后来听说男孩儿服刑后,两个人又在一起了。全都是因为缺乏爱。如果说上面这个案例是法不容情,那下面我自己遇到的这个案件,就只有一声叹息了。我办过的一个涉众电信诈骗案,好几个被害人都坚持要来听庭审,但他们的理由很特别:我一定要见见骗我的这个姑娘,她实在是太有亲和力了,声音又那么好听,我很难拒绝她的要求啊,我想看看她长什么样子……一开始,我还没对这个女被告人产生太大的注意,声音好听的多得是,被害人好奇被告人长啥模样也是有的。但是后来,两名年纪大一些的被害人居然出具了不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这女被告人的书面意见。他们说:这女孩儿和我聊了那么久,比我儿女都贴心。尽管是假的,但我在那一段时间,我的确很开心。若我的儿女有她一半儿关心我,哪怕是虚情假意我都愿意。骗我的钱不还也罢,给她减轻点儿罪责吧,怪可怜的。不得不说,这个被告人也被被害人爱上了,只不过她得到的是慈爱。感情真是很难说清楚的东西,处于任何关系之中的人似乎都有发生感情的可能性。不过有时候转念一想,如果被害人都能爱上被告人,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加倍地爱我们的亲人、爱人以及朋友呢!或许爱多一点,被害人还能少几个。
今天我们来聊聊前两天法律圈发生的那些新鲜事吧。先说说那场演讲吧。就在2016年10月21号的下午,中央政法委邀请了阿里巴巴的马云给全国的政法干警来了一场TED式的演讲。这对于经历了无数次电视电话会议的检察官、法官和警察来说可是件新鲜事。尤其是考虑到双十一即将临近,马云会不会在演讲中给大家发点红包口令或者优惠券,成为大家在会前十分关心的话题。但遗憾的,马云在演讲中大谈科技、创新、互联网,然后顺带给全国的政法干警灌了无数碗鸡汤,听得小伙伴那叫一个群情激奋。但激动之后,大家突然感觉有点失落,因为马云说了那么多,一点干货都没有,比如他以前说的关于人为什么会辞职的两大原因就没有说出来给领导们听一听,也没有告诉大家他给隔壁总公司原来的新闻发言人到底开了多少年薪,真的,全是套路,一点都不走心。大家听完整整一场的心灵鸡汤会之后,虽然激动了一小会,但最后却悲伤地发现,虽然自己好像已经看到了未来的样子也有了充足的动力,但对于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来说依然没有什么卵用,该入不了额的还入不了额,该亮的小黄灯依然在闪烁。要说昨天这场演讲最大的赢家,不是马云,不是这场演讲的组织者,而是一个叫做“法律读贩”的公众号,几乎就在马云刚刚结束演讲的同时,这个公号就推出了这场演讲的文字版,30分钟没到,阅读量突破10万加,真的,那半个小时之内我都不想打开朋友圈了,都是一样样的。我就很纳闷这些疯狂转发的筒子们,我们下午都是一起听得演讲好吗,干嘛非要再来一遍,再说,你看朋友圈里已经到处都是了,干哈还得跟着再来一遍啊,流量不要钱吗?说完马云,就不能不提到网络是不是。最近,黄山纪委就紧跟时代潮流,搞了一场网络拍卖,拍卖的物品很丰富,字画、烟酒啥都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一元起拍茅台酒这个小项目了,茅台酒只要一元就可以起拍,简直太便宜了有没有。但是,后面还跟了一句,就是“不包真伪”。看到这句话,我们就郁闷了,不带这样玩的好嘛。首先,你这不是在侮辱行贿的人不讲诚信吗,给领导送个酒,还是假的。其次,你拿出来公开拍卖,好歹也得鉴定是真的以后才可以吧,你这不包真伪就拿出来卖,如果恰巧酒就是假的,你这属不属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呢?真的,有的时候都替这些所谓的创新思维捉急。好在啊,黄山纪委也意识到了问题的所在,及时的叫停了这次拍卖。最后我们来说一个因为买房引发的悲剧。近日,一个苏州的女子在扬中因为涉嫌卖淫被警方抓获,本来警察叔叔以为女子就是个普普通通的失足妇女,经过询问才发现,她是有正经工作的,还是一家公司的 会计。要说既然有知识有文化有工作,何必要走上失足这条路呢。原来啊,这个女子前段时间在苏州房价一路狂飙的时候头脑一热买了房,等到开始还贷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收入根本不足以支撑如此高的贷款,想来想去,干脆约了个姐妹一起到扬中从事卖淫活动了。对于此事,网络上有人评论说,你们看,都是给社会逼的,人都要靠卖淫才能还得起房贷。要我说,这个黑锅,社会可不背,现在房价高企是不假,但打小我们就说,要量入为出,明明知道自己的收入不足以支撑房贷,还硬要去买,这就是对自己不负责任。
文 稗子最近,关于大学生借贷的话题成为大热,从最初的“女大学生为买衣服欠7万元债务”到“长沙某大学40余名学生陷贷款购手机骗局”,从“河南大三学生通过68名同学贷款107万元后‘因病休学’”再到“河南一大学生贷款百万终以命相赎”,类似的新闻事件是层出不穷。前几天,一则“大学生借款160万元参与赌博”的新闻又上了新浪微博的热搜榜。据有关媒体报道称:南宁某高校大学生小陆以投资生意、分期套现、卖手机做生意等理由,向同学朋友们借款160万元后,在QQ空间发表了一条“因赌博无力偿还以命还款”的说说作为“遗书”后失联,但据可靠消息,小陆其实并未自杀,而是已经连夜搬家,不知去向。这可把借钱给他的同学们给害苦了,他的同学给他的家人联系,小陆的母亲称小陆“已去天堂”,而且还怪罪是同学借钱给小陆才害的他自杀。但诡异的是:当时小陆向他们借钱时,同学们也表示过怀疑,还是小陆的妈妈曾经向他们做过担保,大家才相信小陆具有偿还能力,最终把钱借给了他。  话说,对每个月拿固定生活费的学生们来讲,这平均每人一万多的借款放心的借出去除了财力也是需要莫大勇气的啊。说到这,如今的“债主们”也是有苦难言,大家之所以相信小陆是基于两点:第一,之前小陆不仅及时偿还了借款而且给与了一定回报;第二,大家在表示怀疑的时候,小陆的妈妈曾做过担保。至于财力,唉,有的同学甚至是从网络信贷上借的钱。  目前虽然不能确定小陆的自杀是否属实,但是满满的套路跃然纸上啊。如果小陆确已自杀身亡,那么同学们只能搜集证据证明陆母提供了担保予以起诉,而如果当时小陆母亲的担保只是口头上表示的,这个哑巴亏也只能“各人种的苦果各人吞”了;如果小陆并未自杀,那么小陆和其母则有可能涉嫌诈骗,应由公安部门予以立案处理了。  据悉,仅半年来,经媒体曝光的大学生因“校园贷”引发问题的案件就有13件,涉及大学生人数500余人,涉案金额超千万元。这还是“160万”热点发生之前的数字。如果说校园借贷在2011年、2012年处于萌芽期,2013~2015年疯狂发展、情况混乱,那么2015年下半年至今,在不少省份和高校已经出现很多乱象甚至引发多起命案。  类似的案例一起接一起的发生,悲剧一个又一个的上演,难道我们不该去深思其中原因吗?思考,有吗?有!诸如: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指出,“校园贷”贷款平台应加强风险把控;有心理学家指出,贷款消费的理念已蔓延进高校,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对于风险难以防范,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没错,我们的法律对此存在漏洞,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也有待提高;所以众多的专家学者提出了解决办法:比如要求借贷平台在审核方面严格把关,或是呼吁以《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为基础建立更详细的法律法规。  但是除此之外呢?  为什么没有人问:一个读大学的孩子动辄可以拿出几十万元来放高利贷,这说明什么?我想,这除了说明家长很能赚钱,还说明了家长有赚钱的本事却没教育孩子的能力和责任心。为什么没有人问:我们的孩子在最该学习的时候满脑子想着如何赚钱,这是不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个社会拜金风气盛行还是我们的教育理念出现了偏差?如果说大学生赚钱难置褒贬,那么将赚钱的途径锁定为给同学“放高利贷”,是应该批评这些年轻的娃娃们赚钱的途径不磊落呢还是应该责备他们侮辱了情谊的同时也侮辱了自己的品格?所以说,到底是谁纵容了校园借贷悲剧的发生,这背后的深刻原因又该怎样反省,仅仅是政府的监管和借贷平台的责任吗?我想,教育的责任才是更应该引起注意的,而教育之责,做父母的是不是更应当自省一下?
文/粱景明昨日秋雨淅淅沥沥一天,终于停了。一本书,一杯茶,就属于这慵懒而又美丽的周末。 新媒体时代的阅读,是碎片化的。更多的时间是用在了微媒介的快餐阅读上,拿一整块的时间来读书越发显得是件很奢侈的事儿,读专业书似乎更是如此。法律读库的原创作者刘哲写过一篇题为《法治是个奢侈品》的文章,他说他的感悟是来源于一本华盛顿与李大学法学院艾瑞克·卢拉教授和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所主任玛丽安·L·韦德主编的《跨国视角下的检察官》这本书。其实,法治是不是一个奢侈品,我并不那么关心,从跨国的视角来看检察官,倒是挺吸引我的。 检察官制度究竟起源于何时何地,滥觞于何种制度,如何演变发展,其实还众说纷纭。因为社会制度类型的差异,法律传统的不同,或者对检察官制度的感情好恶,对检察制度价值取向的不同选择,对检察官制度的起源问题就形成了不同的理解,也给出相异的答案。人们常说,现代的检察官制度是发轫于大革命时期的法国,相关的研究经常将目光着眼于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而对英美法系检察制度有所忽略。其实,英国虽然在检察制度的方式和内容上与法国有很大区别,但检察权产生的直接原因与演变方式却有着相似之处。甚至作为现代检察制度的起源国法国,也曾经在大革命初期倾心于英国的陪审团制和弹劾制,并在1971年大幅度仿效英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引进起诉陪审制。当然,因为过分强调分权,效率衰颓,犯罪追诉疲软无力,社会治安日益恶化,最后并未能在法国顺利运作。《跨国视角下的检察官》所选取视野主要集中在美、加、英,也兼及德、法、意、荷,偶尔提到日本和北欧国家,话题丰富。比如,检察权属性、检察官角色定位、检警关系、辩诉交易、检察官裁量权性质、检察官责任制这些比较传统的基本问题,更值得关注的是,书中的文章围绕当前世界各国所面临的案件量大、办案资源不足等问题,对一些普遍的和前沿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与一般的司法制度考察不同,学者们更多倾向于开发比较检察制度研究的学术潜能,将研讨主题限制于辩诉交易、恐怖主义检察等议题,在具体制度的比较研究中重燃检察官制度的不同法系对话,并展示欧美刑事司法体系中检察权运作程序和所作决定的相似之处,又同时展示作出这些决定的背景方面的重要区别以及随之而来的后果。制度的形成、发展、存续、改革,是制度相互借鉴、不断进化、日益科学的过程,充分融入了人类社会的睿智、经验和各个历史时期的价值观念。检察官制度与其他制度一样,无论是突变还是渐进的变迁,都是制度学习、融合的结果。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虽然模式不同分别走向不同道路、各自发展的结果,在检察自由裁量等议题方面也一度出现“美国的热议和欧洲的冷谈”现象,但其互相影响和交流也是显而易见,不同制度之间的交叉与融合似乎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我们现在要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庭审实质化,建立认罪从宽制度,书中很多议题有助于刺激对相关方案的讨论。刺激讨论,引发思考。或者,一本书最大的价值也就在于此。
文/胡兮兮深受警匪律政影视剧荼毒的吃瓜群众们,也许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八个字印象深刻。在电视剧中,宁死不屈的主人公犯了事儿,进去之后先给你说八字箴言,此时你一定要如捣蒜一般,屁滚尿流立刻全部招来。否则,在那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时代,办案警官立刻凶神恶煞,大棒伺候也是不少见的。 那么,到底是招还是不招呢?一些吃瓜群众们对此却秉持完全不同的想法。有人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热心的网友还拿出了一道博弈题来解释这句话:从前,有犯罪嫌疑人A和B合伙作案,被抓获后隔离审讯。警方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两人都坦白则各判8年;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人不坦白,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10年;如果都不坦白,则因证据不足各判1年。那么,依你看,如何选择方为上上策?“抗拒从严回家过年”令人哭笑不得,但乍看之下还貌似有理。这其实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疑罪从无”。诚然,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的情况,不应该只存在于调侃的段子里。前几天有个好消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北京市公安局也制定出台了相关方案措施,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此可见,五部门的意见是一个风向标,会带来全国各地公检法部门自上而下的强烈反响,也是促使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结构从“公检法流水作业”向“控辩审三角架构”转型的极强动力。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使其在刑事诉讼中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法学学术界对此的反应则更加实在了。陈光中教授曾出来泼冷水:“‘如实回答’与‘不能强迫自证其罪’完全是矛盾的。”但实务部门反对删除前者规定,认为只要不动用强迫手段,在正常讯问下,犯罪嫌疑人需如实回答。其实,“如实回答”义务反映的是我国的“口供本位”主义,一切以嫌疑人的口供为中心进行印证分析。比如说,这几天比较受关注的四川张献忠沉银系列案,20起案件涉及53人,家族式盗掘猖獗。其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多名文物贩子“零口供”,承办警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还试图隐瞒犯罪事实的,或加重处罚。如果“零口供”就要加重处罚,那么笔者姑且试举一例。真正的罪犯A被抓获以后,如果能够坦陈作案手段、经过,积极配合,确实能节省不少有限的司法资源。一个因多种原因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B,抗拒认罪即从严,沉默之下“零口供”仍可能被加重处罚。如果,办案人员将认罪认罚作为第一要义,而不是相信“疑罪从无”,想方设法找寻证据瑕疵洗清嫌疑,那么你是否还有出头之日?这样说来,正是因为有互相矛盾的“如实回答”义务,所以我国犯罪嫌疑人目前都没有机会享有“不能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核心实际权利——沉默权。坦白应当从宽,沉默为何就该从严?“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被当做呈堂证供。”这段好莱坞影迷们烂熟于心的“米兰达宣言”,不知道在笔者有生之年能否在我国得以见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五部门印发的意见第一条尚且温热,却不知何时才能真正践行?坦白与沉默,都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从宽与从严的量刑幅度,只能看法官遵循的是什么原则。感谢五部门排除重重阻碍迈出了第一步,各地为什么不能迅速上道呢?过于依赖口供的传统粗放式做法,该改改了!
文 | 曙 明(法律读库经授权播出)10月18日,备受关注的王宝强离婚案与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引发大批媒体和群众围观。新华社当日发表评论称,“作为影视明星,把家事当公事,拿炒作家丑来扩大社会影响,实在令人不齿。”虽然新华社评论用了“某明星”,但关注此事的人都知道说的是谁。“一场本很正常的婚变,竟带火了其执导的影片,使其未映先火”,我不知道这是否是事实,但即使是事实,我也更愿意将其看作巧合,而不太同意“沸沸扬扬的离婚事件,不过是为了公司利益而精心策划的一出闹剧”的判断。时下炒作无所不在,由头也五花八门,但王宝强案不太一样:如果目前我们知晓的事实得以确认,王戴了“绿帽子”,女方则被钉在耻辱柱上——谁见过如此“下本”的炒作?新华社评论作出炒作判断的依据是:“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普通人尚且明白这个事理,作为影视明星更应明白。发生家庭婚变,一般人都会低调处理。作为某些影视明星,却是唯恐天下不知,又是微博发布,又是在新片发布会上大讲此事,把家丑放到如此巨大的舆论场中并持续发酵,形成强大的关注度效应。”多数国人,“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根深蒂固。这样做,主要出于脸面的考虑,毕竟家里出了丑事,谁的脸上都不光彩。但一些时候,当事人因为气不过而不惜家丑外扬,来个“鱼死网破”,是可能的。王宝强首先是人,有作为一个人的喜怒哀乐,通过微博等方式爆家丑,不一定妥当,但也不好说就是炒作。而从法治角度看,既然法律没有禁止,自曝家丑就是公民自由。当然,这要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王是影视明星。影视明星受到社会太多关注,这或许不正常,却是很难改变的现实。就其离婚一事,各种媒体尤其是网上有不少说法。我倒觉得,王宝强本人发声,可有效避免不真实声音的传播,是好事。“家丑不可外扬”,这是从有利于当事人角度所做的规劝,但如果有人不在乎“家丑”而将愿意其“外扬”,这种“牺牲”是有价值的。人有偷窥的本能,有人可以从中找到快乐,但我所说的“家丑外扬”的价值,指的不是这个,而是它带给人的借鉴,对法律如何评价婚内出轨的预知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检点。说说自己为什么对这个案件有兴趣吧。作为人,我关注人性的东西,想了解人变化的轨迹。在本案中,即使女方婚内出轨的事实得以确认,也不会动摇我对美好爱情、幸福婚姻的信心。不过,除非女方从一开始就别有用心,否则,曾经在公众面前大秀恩爱的一对走到如今地步,“盐是怎么咸,醋是怎么酸的”,就不能不令人关心。有些东西涉及隐私,咱不打探,当事人和法院也不会说,但能拿到台面说的,还是想知道得多一些。其中的教训,对自己婚姻也是个提醒。作为法律人,我关注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今婚内出轨的事儿不少,法律也规定对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处罚措施,但因为此过错承受多大代价,司法实践中未有明确规则,处理起来差别较大。指望这一个案件确立规则,不现实,但考虑到本案的影响,它的结果可能对将来这类案件的判决,或有标杆价值。而判决对公民行为的指引作用,也不可低估。新华社评论认为:“一个明星的婚变和一个普通人的婚变并没有什么区别”。对明星个人,除了需要分割的财产多得多,和普通人区别确实不大,但对社会来说,不同人婚变产生的示范指引作用,区别还是挺大的。这也正是我关注王宝强离婚官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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