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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动人生 | 热点 新法 案例

Author: 艾英石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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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介绍:播客主理人 艾英石律师, 法学硕士, 上海律协会员。 现有3张原创播客专辑: 《律动人生 | 热点 新法 案例 》 《法航• 用法律护航 》 �《生活有律 • 让法律在生活中有趣律动》 讲述与法律相关的生活故事,各有侧重!
4.《即兴表达力:抓住改变人生的三分钟 | 成功打造个人影响力》

�节目主题: �播客专辑名称原来为: 律动人生•艾英石podcast �现更名为:律动人生 | 热点 新法 案例 讲述与法律相关的生活故事! 生活有律,以案说法;热点追踪,新法速递! 用法律舞动生活,用规则撬动人! 生活自由,艾英石说! 每天来听,律动人生! 用法律的音符舞动生活长卷,自在起舞! 用艺术装扮生活,用法律妆点人生, 善待自己的每一分每一秒, 让人生与自然与时空与社会和谐共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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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钟情的科学

一见钟情的科学

2024-1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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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动人生》播客主理人艾英石你好,欢迎来到《律动人生 | 热点新法 案例》,我是艾英石艾律师。今天是2022年的7月1号,早上刷趣配音,刷到一条特别入我心的,就去配了一条音频。如果你上半年混的不好,千万不要灰心。因为七一建党,八月建军,十月建国,伟大的事业都是在下半年完成的。上半年不是三八就是清明,          不是五四就是六一,一点儿都不成熟。不管录得有多差劲,反正录完心情马上好多了!2022的下半场,我还有好多事情要干,顾不上灰心。前几天我在另一张专辑《法航》里面,聊了《德云社陈某华裸体擅闯民宅事件可能面临的罪与罚》,主要是做了刑事责任的分析判断。还留了作业,请你思考:德云社辞退演员陈某华,会引发哪些劳动法层面的争议话题?这几天收到很多留言,大家讨论的很热烈!归结起来,在劳动法层面主要会引发4大争议问题。
《律动人生》播客主理人艾英石荆州警察上班途中发病死亡,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法院判定人社局重新认定。如何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从各方争议看,焦点集中在如何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其中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适用于今天的案例,它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这个条款,视同工亡有5个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这5个要件的每一个要件都引发过大量纠纷,各种判法也是五花八门! 警察的岗位要求是“人民警察为人民,时刻都在准备着”!对于警察这一特殊职业来说,本案的2个争议焦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生活有律》播客主理人艾英石从规定来看,公积金缴存基数区分以下情形:1)老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当月工资。3)新调入的职工,从发放工资之日起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为其当月工资。但是,实践中,能严格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企业不是很多,如格力这个事情,员工投诉的就是格力没有按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
Q:未缴、少缴、漏缴公积金,职工可去劳动仲裁吗?不可以,因为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Q:未缴、少缴、漏缴公积金,职工可以去法院告单位吗?不可以,因为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也不属于民事纠纷范畴。Q:未缴、少缴、漏缴公积金,职工该怎么办?职工只能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用人单位。Q: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方式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法方式有两类:第一类是主动执行,即主动开展执法检查、专项审计。第二类是被动执行,即接受职工投诉、举报。Q: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进行罚款吗?可以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罚款的情形仅限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Q:开设账户后拒不缴纳公积金的,可以对单位进行罚款吗?不可以,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单位拒不为职工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分析到这,你会发现住房公积金救济措施很怪异吧!职工个人不能去仲裁、也不能去法院告用人单位,只能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用人单位打死也不配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对单位罚款,也不能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去法院为职工个人申请强制执行。估计用人单位会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为了一个人去法院搞事情吗?这个当然会的, 尤其是用人单位惹毛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它们更会积极去向法院强制执行了,再说这也是它的法定职责,如果不去,职工也可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作为的。Q:职工追讨住房公积金有时效限制吗?没有时效限制,住房公积金既不是劳动争议,也不是民事纠纷。劳动争议1年时效,民事诉讼3年时效等规则,显然不能用。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也是一个麻烦事,等于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将公积金折现给职工可以吗?这样做不符合规定,如果职工事后反悔,也要补缴公积金,只不过补缴之后,职工应该退回已领取的折现款。当然了,个别地方的个别案例也有支持折现后不再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如深圳就有个案例!职工能否以未缴纳公积金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不可以,虽然“五险一金”挂在嘴边说,但社保和公积金的法律地位还是不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的,职工可以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但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事。当然了,中国之大,无奇不有,个别地方的个案也有支持的,不过这不符合规定。
主播艾英石5类执法文书:1)《责令办理缴存登记》: 2)《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强制执行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常用的法律文书有哪些?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主要的行政执法文书有以下几类:1)《责令办理缴存登记》: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2)《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或存在漏缴、少缴、逾期缴存公积金的情形。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不理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催告的情形。4)《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适用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强制执行申请书》:主要适用于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播艾英石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中国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了两项公约,一个叫做《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另外一个叫做《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看到这两个公约名字,你会不会被绕晕啦?有个网友就说了,一个是强迫劳动公约,另外一个是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这不就是一个是a,另外一个是废除a吗,那两个相互矛盾,相互对立的公约在同一天被通过了。最终不就等于啥都没有通过吗?国家是白白忙活了一天啊!另外一个网友不仅注意到了名字的相互对立,还注意到了时间的先后,他就在想啊,难道是一九三零年那会儿为了保护资本家利益。要强迫大家劳动,并且为了让这种强迫劳动合法化,国际社会达成了一个强迫劳动的公约?到了一九五七年,由于国际社会的反对,又出了一个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吧?当然了,这两个理解都是错误的。其实这两个公约的目的都是要禁止强迫劳动,都是为了要促进人的体面劳动。 中国批准这两个公约具有六大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国内劳动法律法规建设,全面消除强迫劳动的社会现象。二是有助于降低美国社交法案。欧盟供应链法案对我国外贸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三是落实综合投资协定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展现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四是有利于推动中国加入cptpp的进程。 五是有助于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体现中国的大国担当六是,有助于律师开拓劳动,用工领域的合规业务。截止目前,中国已经批准了基本公约6个,具体如下:1930年的《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51年的《同酬公约(第100号)》1957年的《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8年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73年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99年的《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另外两个公约,即第87号和98号公约(1948年的《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公约(第98号)》),由于涉及集体谈判、结社自由和罢工等事宜,还需要进一步斟酌。
播客主理人   艾英石拼车一般分为无偿拼车和有偿拼车两种。有偿拼车,很有可能会被交管部门认定为无证运营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是无证运营,司机就会面临行政处罚,所以建议大家谨慎选择拼车对象。无偿拼车属于无偿运送合同,就好像请客吃饭一样,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过司机仍要 尽到注意义务,确保乘客的安全,一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乘客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乘客是可以要求司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情况下,乘客醉不醉酒和案情没有关系,醉不醉酒他都是个货,除非货教唆了司机醉驾。现在很多判例对一起喝酒的人,如果有人喝酒路上出事了,其他劝酒的或者共同陪酒的人都有责任的 。这个责任并不是刑事责任,其本质是善意补偿,是补偿性质的。义务来源在于知道驾驶员醉酒没有劝阻。所以说,喝酒不开车,聚会不劝酒,应该成为新时代的酒桌文化。
主播艾英石公积金是强制性的吗?当然是的,毕竟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是法,其效力与工伤保险条例相同,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位。那为啥实践中很多人,很多企业的负责人有个误解,认为公积金是福利,可缴可补缴?不是强制性的呢?这个说来就话长了,原因也比较复杂,这里不做过多论述。职工签署书面承诺放弃缴纳公积金,单位能否不缴纳?如同社保一样,即便职工签署放弃缴纳公积金的文件,将来职工反悔而要求补缴的,用人单位仍有补缴义务。当然了,如果职工一辈子不反悔是可以的,但即便该职工不反悔,若被检查发现或被其他人举报的,也有被要求补缴的可能。
主播  艾英石广东珠海中院裁判了一个典型案例,“孕妇上夜班打瞌睡被公司开除法院:不属严重违纪,公司赔4.8万!”。劳动法问题1.   可以安排怀孕女职工上夜班吗?答: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不是一概不能安排,而是有一定情形,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虽然法律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不能安排夜班,但建议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不要安排夜班,毕竟,提倡、鼓励生育已成为党和国家的大事,为国生娃事关民族的未来。2. ”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答:可以。这个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但是,在实操上,对于”三期“女职工的违纪判定,相对于一般职工,裁判者一般会持更宽容的态度。所以,用人单位在认定”三期“女职工的违纪行为时,应本着更审慎原则处理。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例。3.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后果是啥?答:用人单位被判违法解除的,其后果是:劳动者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N)或恢复劳动关系。看到这个案例,估计很多人都会有个疑问,该案女职工为啥不要回复劳动关系呢?对于工资不是很高,工龄不是很长的劳动者,在设计诉求时,若从纯经济角度来说,恢复劳动关系诉求可以获得更高的利益。恢复的劳动关系后果,下一期将讨论这个被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HR经理入职后怀孕遭解雇,为啥能获赔近20万?不过,除了经济利益之外,还有其它维度需要考虑,如心情的愉悦也是比较关键的。因此,从其它维度来看,选择2N,一次性解决纠纷,也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主播  艾英石去年开始,不少地方都出台了关于新就业形态的规范性文件,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新年伊始,上海人社1号文件关注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问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一)加强用工督促指导。指导和督促企业准确理解法律政策,依法合规用工,积极承担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企业要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保障合法报酬权益,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权益保障水平。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增强职业认同,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企业和劳动者符合法定主体资格,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严格劳动管理,劳动者对企业有较强从属性,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用工义务。企业采用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方式用工的,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劳动过程要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等规则的(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企业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协商确定工作报酬、工作时间、职业保护等权利义务内容。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高级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夯实用工主体责任。平台企业应选择具备相应许可或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并对其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应依法履行用工比例、同工同酬等责任;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平台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督促合作企业依法用工并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平台企业存在未及时有效进行监督、未合理披露实际用人单位情况等过错,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以非劳动关系名义用工,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高级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播  艾英石最高法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315生效,划了6个重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21年全国网上零售总额达到13.1万亿元,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升至近25%。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数字经济的风向标,对实体经济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在此背景下,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1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其中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结合司法实践,作出了比较完整的规定。01.明确网络交易场景下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网络交易的模式和线下存在很大的不同,不仅体现在说明提示等义务的履行方式上,而且网络信息的呈现形式和确认方式与线下均大相径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是否落入《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明确无效情形相较已有规定,除法定无效外,《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中主要细化明确了两种无效情形,其一为“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其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两种情形的细化主要是基于各方利益平衡的考量,从合同内容的整体上去衡量格式条款是否使立法所欲保护之利益严重减损。就第一种情形而言,消费者签收商品仅能表明其已经收到商品,此时消费者可能尚未就商品进行具体的查看、使用等,因此可能亦未对商品质量作出检查,如约定该类条款将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在此前的司法判例中,法院亦就该情形作出明确的无效判决;就第二种情形,电商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往往具有更加优势和强势的地位,所谓的“单方解释权”属于明显的利益失衡。《网络消费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的两种无效情形,是在已有的格式条款效力规则下根据网络消费的特点而进行的明确规定,不仅对应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1条,也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出了更加细致的要求。(二)合规义务提示基于《网络消费司法解释》明确的相关要求,我们建议平台及商家对已有的格式条款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查,如存在类似条款内容应当调整,并及时发布更新后的协议文本:1)排查与消费者签订的用户协议、电子合同、商品详情界面、商品订单界面等,如存在“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建议及时整改;2)排查与商家签署的入驻协议、用户协议等内容,如存在“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的相关内容,建议及时修订调整;3)排查是否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特别是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等有关合法权利;4)评估其他可能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包括重点评估可能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涉及可能违反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的条款等。
四、齐抓共管,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十六)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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