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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曝家丑”是王宝强的自由No.6

“自曝家丑”是王宝强的自由No.6

Update: 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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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曙 明(法律读库经授权播出)

10月18日,备受关注的王宝强离婚案与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引发大批媒体和群众围观。新华社当日发表评论称,“作为影视明星,把家事当公事,拿炒作家丑来扩大社会影响,实在令人不齿。”
虽然新华社评论用了“某明星”,但关注此事的人都知道说的是谁。“一场本很正常的婚变,竟带火了其执导的影片,使其未映先火”,我不知道这是否是事实,但即使是事实,我也更愿意将其看作巧合,而不太同意“沸沸扬扬的离婚事件,不过是为了公司利益而精心策划的一出闹剧”的判断。时下炒作无所不在,由头也五花八门,但王宝强案不太一样:如果目前我们知晓的事实得以确认,王戴了“绿帽子”,女方则被钉在耻辱柱上——谁见过如此“下本”的炒作?

新华社评论作出炒作判断的依据是:“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普通人尚且明白这个事理,作为影视明星更应明白。发生家庭婚变,一般人都会低调处理。作为某些影视明星,却是唯恐天下不知,又是微博发布,又是在新片发布会上大讲此事,把家丑放到如此巨大的舆论场中并持续发酵,形成强大的关注度效应。”多数国人,“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根深蒂固。这样做,主要出于脸面的考虑,毕竟家里出了丑事,谁的脸上都不光彩。但一些时候,当事人因为气不过而不惜家丑外扬,来个“鱼死网破”,是可能的。王宝强首先是人,有作为一个人的喜怒哀乐,通过微博等方式爆家丑,不一定妥当,但也不好说就是炒作。而从法治角度看,既然法律没有禁止,自曝家丑就是公民自由。当然,这要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

王是影视明星。影视明星受到社会太多关注,这或许不正常,却是很难改变的现实。就其离婚一事,各种媒体尤其是网上有不少说法。我倒觉得,王宝强本人发声,可有效避免不真实声音的传播,是好事。

“家丑不可外扬”,这是从有利于当事人角度所做的规劝,但如果有人不在乎“家丑”而将愿意其“外扬”,这种“牺牲”是有价值的。人有偷窥的本能,有人可以从中找到快乐,但我所说的“家丑外扬”的价值,指的不是这个,而是它带给人的借鉴,对法律如何评价婚内出轨的预知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检点。

说说自己为什么对这个案件有兴趣吧。作为人,我关注人性的东西,想了解人变化的轨迹。在本案中,即使女方婚内出轨的事实得以确认,也不会动摇我对美好爱情、幸福婚姻的信心。不过,除非女方从一开始就别有用心,否则,曾经在公众面前大秀恩爱的一对走到如今地步,“盐是怎么咸,醋是怎么酸的”,就不能不令人关心。有些东西涉及隐私,咱不打探,当事人和法院也不会说,但能拿到台面说的,还是想知道得多一些。其中的教训,对自己婚姻也是个提醒。

作为法律人,我关注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今婚内出轨的事儿不少,法律也规定对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处罚措施,但因为此过错承受多大代价,司法实践中未有明确规则,处理起来差别较大。指望这一个案件确立规则,不现实,但考虑到本案的影响,它的结果可能对将来这类案件的判决,或有标杆价值。而判决对公民行为的指引作用,也不可低估。

新华社评论认为:“一个明星的婚变和一个普通人的婚变并没有什么区别”。对明星个人,除了需要分割的财产多得多,和普通人区别确实不大,但对社会来说,不同人婚变产生的示范指引作用,区别还是挺大的。这也正是我关注王宝强离婚官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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