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商親屬繼承法第9講 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與概括事由
Update: 2021-11-04
Description
北商親屬繼承法第9講 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與概括事由
•無法兩願離婚(一方不願意,或離婚條件談不攏),夫妻一方得聲請法院判決離婚。
•法定離婚事由(民1052條第1項),最常見的有:
–合意與他人性交(抓猴與DNA檢驗);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的虐待(家暴與驗傷單);
–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失蹤協尋與履行同居訴訟)
–故意犯罪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
•法官視具體狀態判斷(民1052條第2項)
–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 分居多年、網戀精神出軌、喜歡深夜看A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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