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over法律读库坦白应当从宽 沉默不该从严No.7
坦白应当从宽  沉默不该从严No.7

坦白应当从宽 沉默不该从严No.7

Update: 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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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胡兮兮

深受警匪律政影视剧荼毒的吃瓜群众们,也许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八个字印象深刻。在电视剧中,宁死不屈的主人公犯了事儿,进去之后先给你说八字箴言,此时你一定要如捣蒜一般,屁滚尿流立刻全部招来。否则,在那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时代,办案警官立刻凶神恶煞,大棒伺候也是不少见的。
 
那么,到底是招还是不招呢?一些吃瓜群众们对此却秉持完全不同的想法。有人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热心的网友还拿出了一道博弈题来解释这句话:从前,有犯罪嫌疑人A和B合伙作案,被抓获后隔离审讯。警方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两人都坦白则各判8年;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人不坦白,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10年;如果都不坦白,则因证据不足各判1年。那么,依你看,如何选择方为上上策?

“抗拒从严回家过年”令人哭笑不得,但乍看之下还貌似有理。这其实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疑罪从无”。诚然,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的情况,不应该只存在于调侃的段子里。

前几天有个好消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北京市公安局也制定出台了相关方案措施,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此可见,五部门的意见是一个风向标,会带来全国各地公检法部门自上而下的强烈反响,也是促使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结构从“公检法流水作业”向“控辩审三角架构”转型的极强动力。

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使其在刑事诉讼中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法学学术界对此的反应则更加实在了。陈光中教授曾出来泼冷水:“‘如实回答’与‘不能强迫自证其罪’完全是矛盾的。”但实务部门反对删除前者规定,认为只要不动用强迫手段,在正常讯问下,犯罪嫌疑人需如实回答。

其实,“如实回答”义务反映的是我国的“口供本位”主义,一切以嫌疑人的口供为中心进行印证分析。比如说,这几天比较受关注的四川张献忠沉银系列案,20起案件涉及53人,家族式盗掘猖獗。其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多名文物贩子“零口供”,承办警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还试图隐瞒犯罪事实的,或加重处罚。

如果“零口供”就要加重处罚,那么笔者姑且试举一例。真正的罪犯A被抓获以后,如果能够坦陈作案手段、经过,积极配合,确实能节省不少有限的司法资源。一个因多种原因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B,抗拒认罪即从严,沉默之下“零口供”仍可能被加重处罚。如果,办案人员将认罪认罚作为第一要义,而不是相信“疑罪从无”,想方设法找寻证据瑕疵洗清嫌疑,那么你是否还有出头之日?

这样说来,正是因为有互相矛盾的“如实回答”义务,所以我国犯罪嫌疑人目前都没有机会享有“不能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核心实际权利——沉默权。坦白应当从宽,沉默为何就该从严?“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被当做呈堂证供。”这段好莱坞影迷们烂熟于心的“米兰达宣言”,不知道在笔者有生之年能否在我国得以见证。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五部门印发的意见第一条尚且温热,却不知何时才能真正践行?坦白与沉默,都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从宽与从严的量刑幅度,只能看法官遵循的是什么原则。感谢五部门排除重重阻碍迈出了第一步,各地为什么不能迅速上道呢?过于依赖口供的传统粗放式做法,该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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