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over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版)第二编 物权-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物权-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物权-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Update: 2020-12-23
Share

Description

第二编 物权-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Comments 
In Channel
loading
00:00
00:00
x

0.5x

0.8x

1.0x

1.25x

1.5x

2.0x

3.0x

Sleep Timer

Off

End of Episode

5 Minutes

10 Minutes

15 Minutes

30 Minutes

45 Minutes

60 Minutes

120 Minutes

第二编 物权-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物权-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