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期:个人信息被盗用?法律“亮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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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援说法”第27期|个人信息被盗用?法律“亮剑”维权!
叮!“小援说法”第27期普法广播剧来啦,请听众朋友们查收!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不当使用的倾向逐渐凸显,个人信息的非法公开与泄露、个人信息被盗用、冒用等情况层出不穷,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也增强了人们对个人信息被不法利用的恐慌。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自己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冒用或者盗用,侵犯了个人的哪些合法权益,又应该采取哪些手段及时挽救损失,并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图源:网络)
剧情预览
成春和朋友李东在安装个人所得税APP时偶然发现他们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才研三的他们居然从2020年开始就成了E市唐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直到现在都是任职状态!经查询,该公司法人是成春和李东在E市读本科时的一个专业课老师,他们和其他受害同学都曾参加过该老师的专业调研活动,并被盗用身份信息成为职工。而目前为止大家在该公司所谓的“工资”累计已经达到20万以上,且所有人对自己被该公司录用、发放“工资”的事全然不知情。
于是他们怀着气愤的心情找到了他们的好朋友甄聪明律师……
*温馨提示:
本广播剧仅系概括性讲解,所讲内容满足法定条件才能成立。如果您遭遇真实困境,可以在【复旦法援】公众号内选择“线上咨询”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收听方式:喜马拉雅
普法小窗
如果你想获得本期广播剧的相关法律知识,却因为忙碌无法立即收听?没关系!小援为你们精心准备了本期广播剧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收藏”、“在看”(疯狂暗示)以备不时之需。在收获之余也不要忘记,动动手指支持广播剧哦!
(图源:网络)
一、提起民事侵权之诉的请求权基础——侵犯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企业盗用个人信息不仅违反民法规定,严重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一)民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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