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over小援说法第9期:暑期特刊之二:网络诽谤
第9期:暑期特刊之二:网络诽谤

第9期:暑期特刊之二:网络诽谤

Update: 2021-08-08
Share

Description

9期:暑期特刊之二:网络诽谤


温馨提示:   

本广播剧,仅系概括性讲解,所讲内容满足法定条件,才能成立。如果您遭遇真实困境,可以在【复旦法援】公众号内选择“线上咨询”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提问:生活中,哪些行为可能涉嫌诽谤呢?

答案之一:以不实之辞毁人,就是诽谤。


虽然诽谤的字面定义较为简单,但是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实施诽谤行为的方式日益增多。同时,遭受诽谤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身边的人,甚至有许多应该被尊敬的人士被无端诽谤。那么,在这信息时代,诽谤行为可能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呢?我们每个人又应该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和亲人呢?


(图片源自网络)

本期广播剧,非著名律师甄聪明将从诽谤的定义出发,结合某著名网站的网友发言,分析网络诽谤的刑法和民法规制。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新法的颁布,现行法律给予军人、烈士等特殊群体以特殊的保护,网络诽谤行为在新法背景下出现了进一步的规制。

那,就让我们一起聆听甄律师的风趣讲解,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吧!


某著名网站

谣言四起,令人瞠目!

Ø 网友“我在网上说你在网下哭”:我们国家啊,在疫情面前派出的抗疫工作者都是关系户啊,实际没有到前线去都是摆拍的。

Ø 网友“臭嘴大V”:X姓烈士,私生活混乱,他的烈士名头也是贿赂来的;他都死了怎么告我,难道连死都是假死?

Ø 网友xxx:某军人女扮男装瞒天过海,靠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二等功。


普法小窗

如果你想获得有关网络诽谤的法律知识,却因为忙碌无法立即收听?没关系!小援为你们精心准备了本期广播剧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收藏”、“在看”(疯狂暗示)以备不时之需。在收获之余也不要忘记,动动手指支持广播剧哦!

(图片源自网络)

一、“诽谤”的定义

(一)刑法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即,刑法意义上的“诽谤”,需要满足以下法律要件:

(1)捏造事实,通常表现为编造虚假的消息、信息、事实;

(2)捏造事实的对象是他人,包括身边的亲属、朋友、陌生人及知名人物;

(3)诽谤的形式是“公然”,即捏造的事实的受众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在网络上诽谤,除非是私信,否则应该就是“公然”;

(4)诽谤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刑法司法解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或者在网络环境下,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均属于“情节严重”。

(二)民法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1126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Comments 
loading
In Channel
loading
00:00
00:00
1.0x

0.5x

0.8x

1.0x

1.25x

1.5x

2.0x

3.0x

Sleep Timer

Off

End of Episode

5 Minutes

10 Minutes

15 Minutes

30 Minutes

45 Minutes

60 Minutes

120 Minutes

第9期:暑期特刊之二:网络诽谤

第9期:暑期特刊之二:网络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