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40-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漏項與公平正義-法院如何定義與裁量?
Description
EP-S40-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漏項與公平正義-法院如何定義與裁量?
本集我們要來聊一個在公共工程中常常引發爭議,甚至導致訴訟的議題「漏項」或「漏列」。在許多大型公共工程專案中,合約內容繁瑣複雜,常常會出現廠商在施工後主張某個項目「漏列」了,要求追加費用。但究竟什麼是法院眼中的「漏項」?法院又如何運用「公平正義原則」來審視這些爭議呢?我們將透過三篇來自司法院的判決,為大家剖析法院對於「漏項」的見解,以及這些見解背後所蘊含的「公平正義原則」和「公平合理原則」。
法院對工程合約中「漏項」的認定採取嚴格標準:工程圖說或規範有載明應施作,但工程價目單卻無計價項目。例如,對於反循環基樁的「支」計價單位,法院認定其涵蓋連工帶料的全部費用,並駁斥與契約明文相悖的「工程慣例」。此外,「單價分析表」僅被視為報價參考,計價仍以「詳細價目表」為準。
法院在判決中高度強調「公平正義原則」與「公平合理原則」,認為若允許廠商在總價得標後,以「漏項」為由追加請求,將增加政府預算負擔、造成預算不確定性,並排除其他廠商的合理競爭,顯與契約真意及誠信原則有違。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如您無法完整閱讀逐字稿,請至本頻道網站閱讀。
「亞瑟邏輯學堂」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EP-S40-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漏項與公平正義-法院如何定義與裁量?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要來聊一個在公共工程中常常引發爭議,甚至導致訴訟的議題「漏項」或「漏列」。在許多大型公共工程專案中,合約內容繁瑣複雜,常常會出現廠商在施工後主張某個項目「漏列」了,要求追加費用。但究竟什麼是法院眼中的「漏項」?法院又如何運用「公平正義原則」來審視這些爭議呢?我們將透過三篇來自司法院的判決,為大家剖析法院對於「漏項」的見解,以及這些見解背後所蘊含的「公平正義原則」和「公平合理原則」。
本集案例,法院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03號民事判決
壹、法院對「漏項」的見解
首先,我們來探討法院對「漏項」究竟是如何定義和認定的。這點至關重要,因為它直接影響到廠商能否成功主張追加費用。從我們今天參考的三篇判決中,法院對於「漏項」的看法,展現了高度的一致性和嚴謹性。
1.「漏項」的嚴格定義
根據法院判決的明確闡述,工程計價爭議中所謂的「漏項」,是指「若合約之工程圖說及工程施工規範載有應施作之工作項目,惟工程價目單(詳細價目表)並無計價項目時」。這意味著,要構成「漏項」,前提必須是:該工作項目在圖說中明確載明應該施作,但卻在「詳細價目表」上完全沒有對應的計價項目。這是一個非常嚴格的標準,並非廠商主觀認為的「低估」或「未編列合適費用」就能構成「漏項」。
2.單位計價的涵蓋範圍:以反循環基樁為例
在臺灣高等法院和後續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的案例中,廠商主張,合約中反循環基樁的計價單位「支」,僅涵蓋鑽掘及相關雜費等工資,而不包含基樁所需的鋼筋、混凝土等工料費用。他們認為這些工料應依工程慣例,併入詳細價目表中其他鋼筋和混凝土項目另行計價。
然而,法院對此提出了不同的見解:
•文義解釋優先原則:
判決指出,合約詳細價目表中,載明有「反循環基樁」,「單位」記載「支」,並且記載了單價及複價。法院認為,既然未特別標明其所稱「支」的費用限於特定材料或工資,那麼「自係指每支反循環基樁連工帶料之全部費用」。這強調了契約文字的明確性與完整性,即若無明確排除,「單位計價」即視為包含所有相關成本。
•設計監造單位的證實:
本案的設計監造單位也作證表示,本標案中基樁預算的編列方式是以「支」為單位,且細部圖說中詳列了各項施工所需項目,並確認「每支基樁單價已包含該基樁所需之混凝土及鋼筋,並無漏列情事」。這再次強化了單位計價的全面性。
•駁斥工程慣例說法:
法院進一步指出,廠商所主張的「工程慣例」,即將基樁工料抽出另計,不僅「悖於系爭契約明文載以『支』計價之約定」,更「違反本件工程單價編列原則,並悖於工程實務之運作模式」。法院甚至引用工程權威刊物現代營建雜誌社編印之「工料分析」的內容,指出實務上基樁工程的單價編列,通常會將所有工料項目置於基樁工程項下,即使其他項目中已有相同工項,也不會抽離。這表明,法院在判斷「工程慣例」的適用性時,會審慎檢視其是否與契約條款及整體工程實務邏輯相符。
•不同工項內容的區分:
判決還特別提到,詳細價目表中其他一般性混凝土和鋼筋項目,是針對橋樑上部結構體(如橋面、樑柱、基座)所估算。而基樁因其特殊性(例如:深度、地下水、對混凝土坍度及鋼筋品質有更高要求等),所需的鋼筋和混凝土在規格、配比上可能與上部結構不同。因此,兩者屬於不同工項內容,規格亦不相同,從工程實務角度,不可能併計或以同一單價計價。
3.單價分析表的輔助性質
在最高法院判決的另一個案例中,廠商主張,由於單價分析表上漏列了特定材料(如鋼筋、水泥等)的利潤及管理費(下稱利管費),因而產生額外支出,要求機關支付。
然而,法院對此的見解是:「單價分析表」僅是「廠商報價之參考」,其目的在於「分析詳細價目表之單價而已」,而「計價項目應以詳細價目表為準」。即便單價分析表上未列入特定材料的利管費,只要「詳細價目表」已列有利管費項目,且合約特訂條款已規定「材料費及材料管理費已包含於合約詳細價目表內各相關工作項目內計給」,則不構成「漏項」。法院強調,詳細價目表的約定優先於單價分析表的參考性質。
4.小結
綜合來看,法院對「漏項」的認定採取了非常嚴格的標準。它不僅看重契約的文字約定,也會審慎評估工程實務的運作模式,以及廠商在投標前應盡的注意義務。接下來,我們要深入探討,法院是如何將「公平正義原則」和「公平合理原則」融入到這些「漏項」爭議的判斷中。
貳、法院對「公平正義原則、公平合理原則」的見解
法院在處理「漏項」爭議時,不僅是單純地解釋契約條文,更是強力地將「公平正義原則」和「公平合理原則」,作為其判斷的核心依據。這不僅維護了公共工程採購的競爭性,也確保了政府預算的穩定性。
1.維護契約約定與總價決標的真意
三篇判決都一致地強調了工程合約中總價決標的意義,即使是「數量精算式總價承攬契約」(混合了總價與單價計價方式的契約),其所訂定的工程總價,主要目的在於「投標時判斷得標與否之依據」。
法院明確指出,如果允許廠商在以總價得標後,再以「漏項」為由額外請求追加款項,將會帶來嚴重後果:
•增加機關負擔與預算不確定性:
這「無異增加機關於工程總價外之負擔」,作為公務機關,這將「造成其預算編列及執行之不確定性」。政府預算一旦失控,將影響公共建設的推動與整體社會資源的分配。
•排除合理競爭,違背公平原則:
法院強調,允許事後追加會「排除其他廠商合理之競爭」,並「顯不符合兩造訂約時約定工程總價之真意,更與誠信及公平原則有違」。判決甚至直言,如此一來,「最低標」將形同具文,所有公共工程採購案將「不啻成為廠商獲利之保證」,這顯然嚴重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機制。
2.廠商的契約審閱與評估責任
法院將「公平正義原則」與廠商的「注意義務」緊密連結,認為廠商作為專業方,應當承擔起契約審閱和評估的責任:
•投標前的實地勘察與估算義務:
合約條款中通常明確規定,投標者應在投標前「自行實地勘察,按照圖說規定核對及詳細估算」所有項目和數量。這是作為專業廠商的基本要求。
•疑義應即時提出:
如果投標者發現招標文件有遺漏或錯誤,應在投標或開標前請求公開說明。法院指出,若未能在投標前提出異議,「否則開標後,所有數量不符與遺漏之項目,應被視同已合併於其他相關項目估計在內」。這表明法院認為,廠商的「沉默」即代表「同意」或「接受」。
•風險自負原則:
法院強調,如果廠商因自身懈怠,未於投標前計算施作數量,或對計價方式產生誤解,「實無於決標後,再將此其所謂不利益之結果轉嫁機關承受之理」。對於營運多年且頗具規模的專業廠商,即使存在所謂的「漏項」,其在投標前也應能察覺。若明知有此情況仍選擇投標,則應被認為已接受此風險,不得在總價之外另行請求,這才符合「公平正義」。
•招標文件對所有廠商一致:
法院也提到,招標文件對所有廠商都是一致的,即使存在低估,所有投標廠商也是在相同的基礎上進行評估,「並無任何有失公允之處」。這強化了招標過程的程序公平性。
參、法院對「漏項、公平正義原則、公平合理原則」的綜合見解
綜合上述法院對「漏項」的定義,以及對「公平正義原則」和「廠商責任」的闡述,我們可以歸納出法院在處理這類工程承攬爭議時,所展現的核心價值觀。
1.「契約文義優先」與「風險承擔原則」
法院判決的核心在於強調「契約文義的優先性」。當契約條款對計價單位和範圍有明確約定時,法院會優先依據這些文字進行解釋,而非僅憑廠商單方面聲稱的「工程慣例」或「誤解」。
與此相輔相成的是「風險承擔原則」。法院認為,作為專業的廠商,在簽署複雜的工程契約前,有著高度的專業注意義務。這包括對招標文件、圖說、數量、計價方式進行詳細的審閱和評估。如果廠商未能善盡此項義務,導致對計價內容的誤判或遺漏,由此產生的「不利益之結果」應由其自行承擔,而不能將此風險轉嫁給機關。
2.「公共利益」與「市場公平競爭」的維護
法院的判決不僅僅停留在契約關係的層面,更上升到對「公共利益和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維護。在公共工程採購中,政府機關的預算編列需要確定性,而招標過程的「最低標」原則,目的在於透過公平競爭選出最有效率的承攬廠商。如果允許廠商在低價得標後,再以「漏項」為由不斷追加款項,這將:
•破壞預算穩定性:使得政府機關難以精準控制預算,影響公共建設的推動與管理。
•扭曲市場競爭:可能鼓勵廠商以不合理的低價搶標,再透過後續「漏項」主張來彌補損失,這嚴重排擠了其他誠實報價、合理競爭的廠商。法院明確指出,這將使「最低標」徒具形式,公共工程淪為「廠商獲利的保證」。
因此,法院的立場是堅定地捍衛招標制度的公平性與透明性,確保所有投標廠商在相同、公正的基礎上競爭。
3.「漏項」請求的例外與限制
雖然法院對「漏項」的認定標準非常嚴格,但它也並非完全堵死了廠商主張權利的道路。法院提及,「工程計價項目之遺漏,並非當然得於總價之外另行請求」,但「須以如不准廠商請求,顯有失公允,且經廠商依合約所定之程序,聲請變更合約、協商議價後方能請求」。這句話劃定了例外情況的界線:
•實質要件:「顯有失公允」。這是一個很高的門檻,意味著必須是極端且明顯地導致不公平的遺漏,而非廠商自身的疏失或判斷錯誤。
•程序要件:遵循合約變更程序。即使符合實質要件,廠商也必須證明已依照合約規定的程序,例如書面通知工程司、聲請變更合約、進行協商議價等。如果這些程序都已窮盡仍無法達成協議,才能訴諸仲裁或司法裁判。
這顯示了法院鼓勵廠商依循契約機制解決爭議,並將司法介入視為最後的救濟手段。
4.不適用不當得利原則
最後,判決也駁回了廠商依「不當得利原則」請求返還款項的主張。法院認為,由於兩造之間訂有工程合約,且廠商已領取工程款,機關受領工程成果,是基於「有法律上之原因」,因此不符合民法中「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的不當得利要件。這進一步確立了工程契約關係,應優先依其約定處理爭議,而非輕易援引其他法律原則。
5.小結
綜合上述判決,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法院在處理公共工程承攬爭議時,對於「契約神聖性」、「誠信原則」以及「公平競爭」有著高度的重視。這些判決不僅為「漏項」的界定,提供了明確的法律基準,也為工程實務中的風險管理和契約執行提供了寶貴的指導。
肆、工程實務上應注意事項
了解法院對於「漏項」和「公平正義原則」的見解,相信大家對這個議題有了更全面的認識。那麼,在實際的工程專案中,特別是對於廠商而言,應該從這些判決中學到什麼,又有哪些實務上的注意事項呢?掌握這些實務注意事項,將能有效降低工程爭議發生的機率,並在爭議發生時,讓廠商更有底氣地維護自身權益。
1.投標前的盡職調查至關重要
①詳細審閱招標文件:
這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環節。廠商必須仔細閱讀所有招標文件,包括工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合約樣稿以及投標須知等。務必了解每個項目的計價單位、涵蓋範圍、計價原則以及總價的組成內容。特別要注意那些以「式」或「支」等為單位計價的項目,其是否包含「連工帶料」的全部費用。
②實地勘察與精確估算:
法院明確要求投標者應「自行實地勘察,按照圖說規定核對及詳細估算」所有工程項目和數量。切勿僅憑經驗或概估,因為任何因估算不準確或理解錯誤而產生的「不利益之結果」,最終都將由廠商自行承擔。
③疑義應即時書面提出:
如果在審閱投標文件過程中,對任何文件有「含混、矛盾、歧義或漏載」等情事,應立即依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機關,並請求說明或決定。這是避免日後爭議的關鍵。判決中提到,若未能在投標或開標前提請說明,則「所有數量不符與遺漏之項目,應被視同已合併於其他相關項目估計在內」。
2.清楚理解契約類型與計價原則
①工程契約的計價方式多樣,可能是純粹的「總價承攬」、純粹的「單價承攬」、或是「數量精算式總價承攬契約」(總價決標與實做實算混合)。即便採「實做實算」,也應在總價範圍內,包含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施工費用。理解所簽訂的契約屬於何種類型,將有助於更好地評估風險和管理預算。
②尤其在總價決標的項目中,法院會將其視為涵蓋了所有相關工料費用。單價分析表是報價參考,最終計價仍以詳細價目表為準。
3.嚴格遵循契約變更程序
①即使廠商確實發現了符合法院定義的「漏項」,或者工程執行中發生了必須額外計價的情況,也務必「依合約所定之程序」處理。這通常包括以書面形式聲請變更合約、協商議價。
②切勿在未經正式程序的情況下,自行施工並事後請求,因為法院強調,若不依程序請求,就不是「當然」能額外請求。合法合規的程序是廠商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4.投標報價需兼顧策略與風險評估
①法院認為,投標報價是一個複雜的決策行為。特定費用是否納入報價、報價高低、以及與其他費用如何調整等,都是廠商基於自身決策目標、經驗等自行決定的。
②因此,即使招標文件中某些單價看似偏低,專業廠商在投標前應自行評估並權衡風險,確保整體工程仍有利潤空間。一旦以總價得標,通常代表已接受了該總價所包含的所有風險,事後再以單價不合理為由要求增加款項,將難以被法院支持。
伍、總結
透過解析法院三篇判決文,我們清楚看到了法院對於工程合約中「漏項」的嚴謹認定,以及對「公平正義原則」和「公平合理原則」的堅定維護。
法院的判決傳達了一個核心訊息:工程契約的計價應以契約的「明確文義為準」,特別是在總價承攬或混合式契約中,廠商在投標前有著不可推卸的詳盡審閱、勘察與估算責任。任何因「疏忽或誤解」而產生的「漏列」主張,若與「契約約定及整體公共工程採購的公平性」相悖,將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法院認為允許任意追加,不僅會造成公共預算的不確定性,更會破壞公共工程採標的公平競爭機制。
因此,無論是機關還是廠商,都應從這些判決中汲取經驗教訓,強化契約管理,提高風險意識。在工程專案中,秉持透明、精確、誠信的原則,才能確保工程順利進行,並有效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
法院對工程合約中「漏項」的認定採取嚴格標準:「工程圖說或規範有載明應施作,但工程價目單卻無計價項目」。例如,對於反循環基樁的「支」計價單位,法院認定其涵蓋連工帶料的全部費用,而非僅限工資或鑽掘費,並駁斥與契約明文相悖的「工程慣例」。此外,「單價分析表」僅被視為報價參考,計價仍以「詳細價目表」為準。
法院在判決中高度強調「公平正義原則」與「公平合理原則」,認為若允許廠商在總價得標後,以「漏項」為由追加請求,將增加政府預算負擔、造成預算不確定性,並排除其他廠商的合理競爭,顯與契約真意及誠信原則有違。法院認為,專業廠商有義務在投標前詳細勘察、核對並估算所有項目,若有疑義應及早提出;因自身懈怠而產生的不利益,不應轉嫁給機關。即使存在「漏項」,也需證明「顯有失公允」,且已依合約程序聲請變更、協商議價後方能請求,以維護公共工程採購的整體公平性與契約的穩定性。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工程契約 #漏項 #計價爭議 #公平正義原則 #公平合理原則 #總價承攬 #單價承攬 #投標義務 #風險自負 #公共工程 #契約解釋 #誠信原則 #預算編列 #競爭公平 #工程慣例 #單價分析表 #詳細價目表 #合約變更 #不當得利 #法律風險 #工程法律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Mail:artchen11@mail.com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