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over亞瑟邏輯學堂EP-S4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你不可不知的工程隱形地雷「擬制變更」!
EP-S4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你不可不知的工程隱形地雷「擬制變更」!

EP-S4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你不可不知的工程隱形地雷「擬制變更」!

Update: 2025-09-29
Share

Description

EP-S4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你不可不知的工程隱形地雷「擬制變更」!
 
  在浩瀚的公共工程世界裡,契約是指導雙方合作的藍圖,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然而,工程實務往往比白紙黑字複雜許多。施工現場瞬息萬變,機關的口頭指示、設計圖說的瑕疵、或是未預期的地質狀況,都可能讓原定的工程內容產生實質變化。但這些「未經書面」的變更,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今天,我們要探討一個在工程承攬契約中,越來越受到關注,卻又充滿挑戰性的概念「擬制變更」。
  「擬制變更」是許多工程師、法律人常常討論的議題,它關係著廠商的額外成本能否獲得補償,也關係著機關是否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承擔了超出預期的費用。在本集中,我們將從定義、法院見解、常見案例,到實務建議,剖析這個「隱形地雷」,讓我們在工程路上走得更穩健。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如您無法完整閱讀逐字稿,請至本頻道網站閱讀。
「亞瑟邏輯學堂」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EP-S4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你不可不知的工程隱形地雷「擬制變更」!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浩瀚的公共工程世界裡,契約是指導雙方合作的藍圖,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然而,工程實務往往比白紙黑字複雜許多。施工現場瞬息萬變,機關的口頭指示、設計圖說的瑕疵、或是未預期的地質狀況,都可能讓原定的工程內容產生實質變化。但這些「未經書面」的變更,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今天,我們要探討一個在工程承攬契約中,越來越受到關注,卻又充滿挑戰性的概念「擬制變更」。
  「擬制變更」是許多工程師、法律人常常討論的議題,它關係著廠商的額外成本能否獲得補償,也關係著機關是否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承擔了超出預期的費用。在本集中,我們將從定義、法院見解、常見案例,到實務建議,剖析這個「隱形地雷」,讓我們在工程路上走得更穩健。
 
  本集案例,法院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建上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壹、「擬制變更」定義及其在承攬契約中的意義
 
  在民法工程承攬契約的實務中,「擬制變更」是一個源自英美法系,但現已為我國法院及仲裁實務所援引的重要概念。它的核心意義在於,儘管業主(定作人)與承包商(承攬人)之間並未遵循契約約定的正式變更程序,例如沒有書面通知,也沒有雙方簽署變更設計單,但是,基於業主的指示、行為或不作為,實質上已造成了原契約工作範圍、內容、施工方法或條件的改變。當這些實質改變導致承包商必須投入額外成本或延長工期時,法律上就會「視為」契約已經發生變更。這表示承包商因此有權向業主請求合理的工程款追加及工期展延。
  那麼,為什麼會有「擬制變更」這個概念呢?它的法理基礎在於誠信原則與公平法理。這個原則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業主利用其優勢地位,透過非正式的指示或要求,實質上擴大或修改了工程內容,卻又以未遵循正式變更程序為由,拒絕給予承包商應有的補償,這樣做將會對承包商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
  在工程實務上,構成「擬制變更」的情形非常多樣,常見的類型包括:有瑕疵的規範或設計圖說、非正式的指示或要求、對契約條款的錯誤解釋、過度的檢驗或測試、拒絕合格工作或替代方案、業主供應材料或設備的瑕疵或遲延…等。
  一旦「擬制變更」成立,它的法律效果等同於正式的契約變更。承包商因此可以主張以下權利:①追加工程款(價金調整):就因變更所增加的成本,向業主請求合理的補償。費用的計算通常會參考契約中的單價分析,或依據市場行情及實際支出憑證進行評估。②展延工期:因應額外工作或因變更所造成的干擾,承包商可請求延長履約期限,並免除逾期罰款的責任。
  然而,要特別注意的是,主張「擬制變更」的舉證責任主要落在承包商一方。由於此類變更並未留下正式的書面紀錄,承包商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以證明:①變更的事實:確實存在業主的指示或行為,且該指示或行為已實質改變了原契約的工作內容。相關證據可包括來往函件、電子郵件、會議紀錄、工地日誌、照片…等。②因果關係:證明所增加的成本或工期延誤,是直接由該項實質變更所導致。③損害範圍:提出詳細的成本分析與計算,證明所請求的追加款項及展延工期的合理性。
  這就是「擬制變更」的基本概念。接下來,我們將看看法院對於這個概念,抱持著怎樣的見解。
 
貳、法院對「擬制變更」的見解
 
  儘管「擬制變更」原則已逐漸為司法實務所接受,但相較於工程仲裁庭,法院在適用上可能採取較為嚴格的態度。民法並未明文規定「擬制變更」原則,因此法院的適用仍屬保守,需要個案具體舉證與事實判斷。
  我們根據四篇法院判決,來綜合說明法院對於「擬制變更」的見解:
 1.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015 號民事判決
  在這起案件中,廠商主張機關應給付契約變更後之收容處置費等。然而,法院未支持「擬制變更」的適用。判決指出,系爭契約明確約定契約變更須經雙方合意作成書面並簽名或蓋章,這符合民法第166條約定要式行為的意旨。由於廠商未能依約定方式完成計量方式的變更,因此不發生變更契約之效力。
  法院強調,本案情況不涉及工程會有關「公共工程爭議處理案例彙編」所稱適用於異常工地狀況之「擬制變更原則」。
  此判決反映出法院在涉及契約變更時,傾向嚴格要求遵循契約約定的變更程序。即便實務上可能存在「一式計價」原則上不隨數量變動的慣例,但若契約另有實作實算約定,或該一式計價僅為方便起見,法院仍可能依實作數量調整。
 
 2.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464 號民事判決
  此案中,廠商主張依「工程擬制變更之則」、情事變更、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請求工程款。儘管原審法院駁回了此主張,但最高法院發現原判決存在理由矛盾,因此廢棄原判決並發回高等法院重審。
  最高法院指出,原審判決一方面認定雙方對基樁工程費用「未能達成協議,應依契約約定之爭議處理結果辦理」,另一方面又稱「基樁工程仍屬廠商進行基礎工程之工法,並未變更原契約約定之給付內容,其性質非屬契約變更」。最高法院認為此說詞相互齟齬,構成判決理由矛盾。
  此外,最高法院也提及證據顯示機關曾依《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增作」地下結構物基樁工程。這可能意味著是契約以外的追加工程。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未能詳究這些主張,遽行判決,實屬速斷與疏略。
  這暗示著,在特定情況下,即便缺乏明確的契約變更書面合意,若行為事實(如依特定採購法規進行追加採購,或機關函文明確指出「實作實算」)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契約變更的實質意圖,法院應予以更深入的審查,以判斷是否構成「擬制變更」。此判決強調了事實認定與證據審酌的嚴謹性,尤其在理由矛盾時,最高法院會發回重審。
 
 3.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98 號民事判決
  本案廠商主張機關曾指示施作相關修復工作,符合「擬制變更契約」的要件。然而,原審法院(並經最高法院維持其判斷)審酌契約條款及協調結論後,明確認定難以認定兩造已就損壞修復達成「契約變更」或「擬制變更」的合意。
  儘管法院未認定構成「擬制變更」,但判決最終是基於民法第227條第1項(債務不履行)規定,認定機關因未履行通知義務(關於水中混凝土強度變更)而有可歸責事由,與廠商共同對損壞負擔過失責任(各50%),並判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案顯示,即使「擬制變更」不成立,法院仍可能從其他法律基礎(如債務不履行或過失責任)來處理工程爭議,判斷雙方權責,並且最終會根據證據判斷雙方過失比例,進行損害賠償。
 
 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建上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此案廠商主張其施作的epoxy灌注工程超出原契約範圍,應屬「契約變更或追加」,或「擬制變更契約」。高等法院明確駁回了「擬制變更契約」的主張。
  法院認為,機關主觀上認定系爭中空現象為「瑕疵」並要求修補,在此情況下,不可能默示同意成立「擬制變更契約」。判決強調,契約變更或追加需要兩造意思表示合致,而本案在機關認為是瑕疵修補的情況下,兩造實無從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契約變更或追加關係。
  此判決重申了「實質合意(意思表示合致)」,是成立變更(包含擬制變更)的必要前提,並指出當一方認為是瑕疵修補時,難以認定有變更契約的合意。法院也強調,契約中明確約定變更程序的,若未依程序辦理,則難以認定有契約變更或追加。
 
 5.小結
  綜合上述法院對「擬制變更」的見解,法院對於「擬制變更」的適用持較為嚴格和保守的態度。雖然法院承認此概念,但普遍強調契約約定的變更程序和「雙方實質合意(意思表示合致)」的重要性。
 •嚴格要求遵循契約約定程序:特別是當契約中明確約定變更需書面合意時,法院會傾向要求遵循這些程序。
 •實質合意的判斷至關重要:若一方認為是瑕疵修補,而非契約變更,則難以認定雙方存在變更合意,即便有「指示」也難構成擬制變更。
 •個案事實與充分舉證是關鍵:最高法院的發回更審案例顯示,若有明確的事實(如機關依採購法規辦理「增作」),暗示實質變更的意圖,法院仍需深入審究。但總體而言,廠商主張擬制變更的舉證責任極重。
 •存在其他法律救濟途徑:即便「擬制變更」不成立,法院仍可能基於其他法律基礎,例如債務不履行下的損害賠償,或獨立的承攬契約,來處理工程爭議,判斷雙方權責與補償。

  總之,法院在判斷「擬制變更」時非常謹慎,更側重於契約文字、雙方真實的合意以及完整的證據鏈。
 
參、實務中常見的擬制變更案例分析
 
  在工程實務中,「擬制變更」的案例通常反映出機關或其代表以非正式、非書面程序指示廠商變更工程內容。這導致廠商的工作範圍超出原合約,並增加成本或工期,卻未經正式變更程序核准,從而引發爭議。以下是幾種典型的「擬制變更」案例類型:
 
 1.有瑕疵之規範或設計圖說:
  案例說明:契約規範或設計圖說存在錯誤或不明確,例如設計錯誤或不合理,機關或監造工程師現場口頭指示廠商依其解釋施工,超出原合約範圍。
  爭議焦點與因應策略:廠商可主張因機關錯誤指示形成擬制變更,要求合理調整價金與工期。建議在契約中明訂規範優先順序及解釋原則,從源頭減少變更需求,並確保設計圖說與施工規範的完整性、清晰性與一致性。
 
 2.施工方法變更:
  案例說明:機關或監造工程師口頭要求改變施工方法(如工法、材料等),但未走正式變更程序。例如,口頭指示變更材料規格,要求使用更高等級材料,增加成本。
  爭議焦點與因應策略:廠商應保存指示證據(如通訊紀錄、現場會議記錄),並及時通知機關,避免事後爭議。機關則應嚴格控管指令發出程序,避免口頭或非正式指示。
 
 3.契約條款錯誤解釋:
  案例說明:機關或監造工程師,對契約條款或技術規範做出錯誤解釋,導致廠商執行非合約範圍的工作。
  爭議焦點與因應策略:雙方應依契約文件及技術標準協商,必要時可由第三方公正機構判定。
 
 4.過度檢驗或測試:
  案例說明:機關增加額外檢驗項目或次數,或進行超出契約約定標準或頻率的檢驗,造成廠商額外成本。
  爭議焦點與因應策略:建議在契約中明定檢驗頻率及檢驗標準,避免過度檢驗引發擬制變更爭議。
 
 5.拒絕合格工作或要求重作:
  案例說明:廠商已依約完成工作,但機關無理拒絕承認,或因個人判斷拒絕廠商依合約標準完成之工作,要求重新施工或變更。
  爭議焦點與因應策略:廠商應保存相關施工文件,主張機關拒絕合格工作構成擬制變更。法院多依雙方證據判斷是否成立擬制變更。
 
 6.同等替代品拒絕:
  案例說明:廠商依契約提出符合標準的替代材料或設備,但機關無理拒絕,要求使用原規定物品,增加成本。
  爭議焦點與因應策略:建議契約明訂同等、替代品條款,雙方協商接受標準,避免無理拒絕。
 
 7.機關供應物資瑕疵或遲延:
  案例說明:若契約約定由機關提供的材料、設備或工作場地有缺陷,或未能及時提供,導致廠商須自行修正或更換,增加費用。
  爭議焦點與因應策略:廠商可依擬制變更原則請求補償。機關應確保供應物資品質,並避免供應物資瑕疵或遲延。
 
 8.小結
  總結來說,實務中「擬制變更」多因機關非正式指示或設計瑕疵引起,廠商因實際履約超出合約範圍而請求合理補償。雙方應重視變更管理與證據保存,並透過契約明訂程序與標準,降低擬制變更爭議風險。
 
肆、避免「擬制變更」爭議的實務建議
 
  避免「擬制變更」爭議的核心精神在於:建立清晰、即時、有紀錄的溝通機制,並尊重契約精神與程序。以下分別從「廠商」與「機關/監造單位」的角度,提出具體的實務建議:
 
一、給廠商的實務建議
 
  廠商在施工現場通常是接收指令的一方,因此處於較為被動的位置。為保護自身權益,必須採取「主動防禦」的策略,將所有軌跡文件化。
 
 1.建立滴水不漏的文件紀錄
  這是保護自己的最重要防線。當法院或仲裁庭審理爭議時,有力的書面證據遠勝於模糊的口頭記憶。
  任何口頭指示,立即書面確認:對於業主或監造單位在現場的任何口頭指示,應在最短時間內以書面方式(如:施工通知單、工作聯繫函、電子郵件)發送給對方。內容應載明:「…此項工作已超出原契約範圍,其衍生之成本與工期將另行報請核定」。這不僅有助於釐清雙方權責,更是日後若產生爭議時,主張權利的關鍵佐證。
  善用「工程日誌」:每日詳實記載當日施工進度、投入人力機具、天氣狀況,以及「任何業主或監造單位的特別指示或要求」。這份日誌是日後回溯事件的重要依據。
  詳實的會議紀錄:在工程協調會議中,若有任何涉及變更的討論或決議,務必確保會議紀錄內容準確,並在會後請各方簽名確認。若對方紀錄遺漏,應主動發函補充。
  善用照相與錄影:定期拍攝施工現場狀況,尤其是變更部位、施工瑕疵或特殊狀況,並標註日期。影像證據直觀且具有說服力。
  電子郵件與通訊紀錄備份:保留所有與工程相關的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訊息,作為變更指示或雙方協議的證據。
 
 2.主動且正式的溝通
  不要默默承受,必須主動將問題檯面化,讓機關意識到變更的存在及其後果。
  提出圖說釋疑函文:當發現圖說不清、規範矛盾,或現場情況與設計不符時,應立即以正式的圖說釋疑函文,請求機關或設計單位澄清。這不僅能解決技術問題,也將設計瑕疵的責任釐清。
  及時提出成本與工期影響評估:在收到可能構成擬制變更的指示後,不要等到工作都完成了才報價。應在動工前或動工初期,就盡快提出初步的成本與工期影響分析,讓機關有機會在投入大量成本前做出決策。
  定期彙報進度與問題:透過定期的書面報告,讓機關了解工程的全貌,包括因非正式指示所造成的干擾與延誤,避免日後產生「當初你怎麼沒說」的爭議。
 3.強化內部控管與教育
  教育現場人員:確保第一線的工地主任、工程師甚至領班,都了解什麼是「擬制變更」,並知道在收到非正式指示時的標準處理流程(即:先回報、再記錄、後確認)。
建立標準作業程序:廠商內部應建立一套處理契約變更的標準流程,讓所有人員有所依循。
 
二、 給機關及監造單位的實務建議
 
  機關作為專案的發起者,其目標是順利、如期、如質、在預算內完成工程。避免擬制變更爭議,符合業主的核心利益。
 1.明確授權與溝通管道:混亂的管理是擬制變更的溫床。
  指定唯一授權窗口:在契約中或在開工會議上,明確指定誰是唯一有權下達變更指令的代表。並書面通知廠商,除此人之外,任何其他人的指示均不代表機關立場。
  避免下達「非正式」或「越級」指令:機關高層或不具授權的人員應避免直接對廠商的現場人員下指令。所有指示都應透過正式授權的窗口及程序來傳達。
  尊重監造單位的專業:機關應信任並尊重監造單位的專業判斷,由監造單位依據契約及權責進行監督,避免因個人偏好而隨意干預。
 
 2.完善契約與設計前期作業:爭議的源頭往往來自不完善的起點。
  確保圖說與規範的品質:在招標前,投入足夠的資源進行地質探勘、現地調查,並確保設計圖說與施工規範的完整性、清晰性與一致性,從源頭減少變更的需求。
  制定公平合理的變更程序:在契約中訂定一套清晰、務實且公平的變更與審核程序,讓雙方在需要變更時有章可循。
 
 3.尊重並執行契約程序:
  即使在趕工的壓力下,也應盡量回歸契約程序。
  及時回應廠商的詢問:當收到廠商:圖說釋疑函、或書面確認函」時,應盡速、正面且正式地回覆。置之不理是導致爭議惡化的主因之一。
  將口頭指示補辦正式程序:若情況緊急,必須先以口頭指示,事後也應盡快補辦正式的變更設計通知單或書面紀錄,追認該項變更。
  建立爭議處理機制:在工程初期就與廠商協議建立一個非訟的爭議處理機制,例如定期召開高層協調會,或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在問題剛浮現時就介入處理,避免累積成大型訴訟。
 
伍、總結
 
  本集我們深入淺出地探討了「擬制變更」這個在工程承攬契約中,極為重要卻又常常引發爭議的概念。我們了解到,雖然它源自英美法系,但已在台灣的法院與仲裁實務中被援引,其核心精神在於誠信原則與公平法理,目的在避免機關利用非正式方式實質改變工程卻拒絕補償。
  然而,司法實務對於「擬制變更」的認定,採取相對保守與嚴格的態度。法院高度重視契約中明確約定的書面變更程序,並強調雙方必須存在「實質的變更合意」。如果機關僅將其視為廠商的瑕疵修補義務,而非變更指示,那麼即使廠商進行了額外工作,也很難被認定為「擬制變更」。即便如此,法院也可能基於其他法律基礎,如債務不履行,或獨立的修繕承攬契約,來判斷雙方責任並給予合理補償。
  最關鍵的啟示是:證據保存是主張「擬制變更」的生命線。從工程日誌、會議紀錄、電子郵件,到照片、錄影,任何能證明機關指示、變更事實、因果關係及損害範圍的證據都彌足珍貴。
  對於廠商而言,面對任何可能構成「擬制變更」的情況,請務必主動、及時地以書面方式確認,並詳實記錄相關成本與工期影響。對於機關來說,則應建立嚴謹的指令發出與紀錄機制,避免現場人員隨意口頭指示,並確保圖說規範的品質,從源頭減少變更需求。
  「擬制變更」原則提醒我們,契約的履行不僅是依循僵化的文字,更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正視履約過程中發生的實質變化,並予以公平合理的處理。透過透明、有紀錄的溝通,並嚴格遵守契約程序,雙方才能最大程度地減少誤解與爭議,共同推動工程的順利完成。
 
-------------
  「擬制變更」是工程承攬契約中一項重要原則,指雖未經正式書面程序,但因機關實質指示、行為或不作為,導致工程內容改變,廠商可請求追加工程款及工期展延,其法理基礎為誠信與公平原則。常見態樣包括瑕疵圖說、非正式指示、錯誤解釋契約、過度檢驗…等。
  然而,法院對此原則的適用持保守嚴謹態度,普遍強調契約約定變更程序的遵循,及雙方實質合意(意思表示合致)的重要性。多數判決傾向駁回「擬制變更」的主張,尤其當機關認定為瑕疵修補而非變更時。儘管如此,法院仍可能基於債務不履行,或獨立修繕契約等其他法律基礎,判斷機關應負擔損害賠償。廠商需承擔重大的舉證責任,證明變更事實、因果關係與損害範圍。為避免爭議,實務建議雙方應建立嚴謹的文件紀錄、保持正式溝通、明確授權、完善契約內容,並及時處理變更事項,以確保權益並維持工程合作的公平性。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 #擬制變更 #承攬契約 #定作人 #承攬人 #工程款追加 #工期展延 #誠信原則 #公平法理 #契約變更 #實務案例 #舉證責任 #證據保存 #施工管理 #爭議解決 #公共工程 #債務不履行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Mail:artchen11@mail.com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Comments 
In Channel
loading
00:00
00:00
x

0.5x

0.8x

1.0x

1.25x

1.5x

2.0x

3.0x

Sleep Timer

Off

End of Episode

5 Minutes

10 Minutes

15 Minutes

30 Minutes

45 Minutes

60 Minutes

120 Minutes

EP-S4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你不可不知的工程隱形地雷「擬制變更」!

EP-S4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你不可不知的工程隱形地雷「擬制變更」!

亞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