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4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南方澳斷橋案-承包商、監造單位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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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南方澳斷橋案-承包商、監造單位的刑事責任
本集要談的是一場震驚全臺的事故:2019年10月1日上午,宜蘭蘇澳南方澳跨港大橋突然斷裂坍塌。那一刻,一輛載著燃油的油罐車墜落,同時橋下的三艘漁船遭壓毀,最終造成6名漁工罹難,及多人受傷。
這座橋於1998年完工,在21年後發生斷裂。事故後調查指出,事故主要肇因於大橋吊索系統鏽蝕,導致承載力不足,而鏽蝕的根本原因,則直指施工階段的「未按圖施工」。
檢方最終依《刑法》「過失致人於死罪」及「過失傷害罪」起訴 6 人,追究三個層面的責任:施工廠商未按圖施工、監造單位未確實監造、以及維護管理機關疏於檢測維護。
一審法院最終認定「過失致人於死罪」成立,施工廠商負責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施工廠商現場工地主任、施工廠商分包吊索端錨系統現場工地負責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監造單位現場監造人員處有期徒刑貳年。維護管理機關二任工務科經理被訴過失致人於死部分,一審法院均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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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南方澳斷橋案-承包商、監造單位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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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要談的是一場震驚全臺的事故:2019年10月1日上午,宜蘭蘇澳南方澳跨港大橋突然斷裂坍塌。那一刻,一輛載著燃油的油罐車墜落,同時橋下的三艘漁船遭壓毀,最終造成6名漁工罹難,及多人受傷。
這座橋於1998年完工,在21年後發生斷裂。事故後調查指出,事故主要肇因於大橋吊索系統鏽蝕,導致承載力不足,而鏽蝕的根本原因,則直指施工階段的「未按圖施工」。
檢方最終依《刑法》「過失致人於死罪」及「過失傷害罪」起訴 6 人,追究三個層面的責任:施工廠商未按圖施工、監造單位未確實監造、以及維護管理機關疏於檢測維護。
究竟法院如何認定這起案件,六位被告,又將面臨怎樣的法律制裁?讓我們一同探討判決書的內容。
本案歷審裁判共二審,二審目前繫屬高等法院,一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矚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113.05.08
壹、案件事實說明(依法院刑事判決)
南方澳大橋為雙叉式單拱設計之鋼結構橋,橋長140公尺,共有13條吊索。法院查明,施工廠商(及其分包商)在施工階段的過失,是導致事故的直接誘因:
1.關鍵防護結構被省略:
依據施工圖說,吊索端錨系統的上、下錨頭處,原應裝設有「錨碇套筒」及「喇叭狀防水罩元件」,以確保錨頭與吊索密接及防水。
2.致命的替代方案:
實際施工廠商卻僅於吊索外部,直接被覆了高密度聚乙烯(HDPE)套管,在 HDPE 套管與橋面板的接合縫隙處,僅以樹脂類填縫膠(即矽利康)充填。
3.防水失效與積水鏽蝕:
這種矽利康接縫方式,易因長年強風與車行震動而脫離或劣化。鹽分雨水沿 HDPE套管滲入下錨碇構造處,導致含有鹽分的積水長期聚集。
4.結構瀕臨崩潰:
鋼絞線及錨頭長期浸泡在積水中,長年鹽害造成吊索嚴重銹蝕。根據中科院、國震中心的鑑定結果,事故前,多組吊索的有效斷面積比例僅剩2成多。
2019年10月1日上午,,中油油罐車行經南方澳大橋,當車輛行至吊索端錨系統編號10號或11號附近時,因油罐車活載重加上橋梁靜載重作用下,吊索所承受之拉力超過極限負載,吊索先行斷裂,引發連鎖破壞。最終橋體崩塌,造成6名被害人傷重不治死亡。
貳、法院認定「過失致人於死罪」及理由
法院的審理核心圍繞在認定被告是否具有「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以及其「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間的相當因果關係」。
一、有罪部分(施工廠商與監造單位)
法院認定施工廠商負責人、施工廠商現場工地主任、施工廠商分包吊索端錨系統現場工地負責人,以及監造單位派駐現場監造人員,均犯「過失致人於死罪」。法院認定理由及刑責如下:
1.施工廠商的實質責任:
施工廠商負責人,雖辯稱僅負責財務,但法院查明,他參與了吊索端錨系統的材料採購、進口報關及後續驗收事宜,對工程進行有實質掌控監督權限。他應督促廠商按圖施作,卻有疏失。
施工廠商工地主任和分包工地負責人,作為現場執行者,未能依圖施作關鍵的防水構件(錨碇套筒與喇叭狀防水罩),顯有過失。
量刑:施工廠商負責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施工廠商現場工地主任、施工廠商分包吊索端錨系統現場工地負責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2.監造單位的違反職務:
監造單位派駐現場監造人員,負有監督廠商按圖施工的義務。他雖提出材料查證紀錄,但法院認定這些文件僅證明材料來源,並無法證明實際施作方式合乎圖樣。法院確認實際施工無喇叭口套管,與圖樣不符,顯有未按圖監造之過失。
量刑:監造單位派駐現場監造人員處有期徒刑貳年。
3.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認定,這四名被告的過失行為,與後續機關欠缺特殊性橋梁檢測規範的情況相互作用累積,共同導致吊索端錨系統鏽蝕失效與斷橋事故,構成相當因果關係。
二、無罪部分(機關主管)
法院對機關前後二任工務科經理,被訴過失致人於死部分,均諭知無罪。法院認為必須證明兩位被告他們具有「作為義務」及「預見可能性」。法院認為:
1.當時法規未規範「特殊性橋梁」的檢測與維護,基層主管無法被期待具備專業檢測能力。
2.事故前相關單位權責模糊,檢測多以目視為主,難以發現吊索端錨銹蝕。因此,不具備「作為義務」與「預見可能性」。
在管理權責不清、欠缺具體規範、且歷史檢測都未發現鏽蝕的情況下,難以期待兩位機關工務科經理 得以預見並防止此事故的發生。
參、本案判決值得工程界深思的地方
本案判決結果對工程界與管理體系帶來三項深刻的啟示:
一、隱蔽工程的高風險與防範細節
吊索端錨系統屬於橋梁的關鍵結構,一旦封閉即難以檢查。本案顯示施工廠商將設計圖中要求的錨碇套筒與喇叭狀防水罩,更換成僅以矽利康填縫的HDPE 套管,構成致命的結構風險。
借鏡啟示:針對對結構安全具有決定性影響的隱蔽工程,必須設立更嚴格、更專業的檢核與驗收機制。施工廠商必須嚴格遵守設計圖說,不得以「同等品」或「便宜行事」的理由任意變更設計,特別是涉及防水、防蝕的關鍵功能。
二、監造責任的落實與專業性
監造單位派駐現場監造人員雖提出查驗紀錄,但因未實質核對實際施作是否符合圖說,未能發現吊索防水系統的結構性缺陷,最終被判有罪。
借鏡啟示:監造人員不僅是文件上的簽名者,必須具備獨立的專業知識,實地確認材料與工法是否符合圖說。監造的職責在於防止施工廠商發生施工弊端,對未經核准的變更,必須堅決拒絕,其重要性不亞於實體工程之施作。
三、特殊性結構的檢測體制化
兩位機關工務科經理的無罪,凸顯了體制上的巨大缺口:缺乏針對特殊性結構(例如本案的吊索拱橋)的檢測規範。
1.檢測技術的升級:
本案證明,對於處於高鹽害環境的特殊性結構,單憑傳統的目視檢查是無效的。機關必須要求和編列預算,進行專業的儀器檢測,才能掌握結構健全度。
2.明確權責的迫切性:
機關應與上級機關(如航港局)明確劃分權責,並主動建立涵蓋特殊性結構檢測、養護及預算編列的長期制度,填補因定位不清(南方澳大橋非屬《公路法》下的專用公路)而產生的法規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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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澳大橋事故,源於施工廠商未按圖施工、監造失職的直接過失,以及體制缺陷導致長年維護的空白。法院將主要刑責(過失致人於死罪)歸於直接對品質負責的施工廠商與監造單位。並以法律嚴謹的標準,對因制度不全而缺乏「作為義務」的機關工務科經理判處無罪。
這起悲劇提醒我們:公共工程不僅是技術問題,更是嚴肅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們必須嚴格遵守施工規範,落實監造,並加速建立完整的特殊結構檢測制度(針對儀器檢測與強制維護機制)。如此,公共工程才能確保安全,避免再度以人命換取教訓。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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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刑法 第 14,15,276,2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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