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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規~第一章-信託概論與分類

信託法規~第一章-信託概論與分類

Update: 202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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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專輯簡介:信託概論與分類
歡迎收聽「信託概論與分類」!本集將帶您深入探索信託的基礎概念與其多元面貌。
在本章中,您將首先學習信託成立的關鍵要件。這包括委託人對於信託欲實現的內容必須有具體而明確的表示,否則信託將無法成立。此外,信託的標的必須是委託人有權處分且明確的財產權。在受益人的確定性方面,受益人雖可尚未存在(例如胎兒),但須可得確定,唯有公益信託可不確定受益人。若以清償債務為目的將財產權移轉給債權人,則不屬於信託。

接著,我們將詳盡解析信託的各種分類方式及其定義:

• 依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
◦ 自益信託:委託人為自己利益設立的信託,此時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 他益信託:委託人為他人利益設立的信託,此時委託人與受益人並非同一人。

• 依設立目的:
◦ 私益信託:為自己或特定他人利益而設立,可以是自益或他益信託。
◦ 公益信託:為公共利益、增進社會福祉而成立,必屬他益信託,且是唯一可用宣言方式設立的信託。

• 依財產管理運用情形:
◦ 集團信託:接受相同信託目的之不特定多數人委託,運用管理一個團體的財產 (例如:投資共同信託基金)。
◦ 準集團信託:受益人或委託人為特定多數人之信託 (例如:企業員工退休金信託)。
◦ 個別信託:接受個人委託,專替個別受益人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 依是否以營業為目的:
◦ 營業信託:受託人以營業為目的而接受之信託(泛指一般銀行之信託業者),又稱商事信託,應以契約訂定,書面為之(屬於要式行為)。此類信託受金管會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管。
◦ 非營業信託:受託人非以營業為目的而接受特定人之信託(如一般自然人、律師、會計師),又稱民事信託,可以口頭或書面訂定(非要式行為),受法院監管。

• 依發生之原因:
◦ 法定信託:非當事人法律行為所設立,而是依法律擬制或推定而成立。例如,信託關係消滅時,在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此即為法定信託。
◦ 契約信託:由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意而成立。

透過本集內容,您將能夠全面掌握信託制度的基礎框架與分類邏輯,為您深入了解信託實務奠定堅實的知識基礎。立即收聽,開啟您的信託學習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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