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次尬聊:驚天動地的通案性調高地方機關職務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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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假前,行政院和考試院都發了新聞稿,表示考試院院會於23日審議通過,六都直轄市和各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調整案,合計約590個機關、3500個職務,包括部分的薦任非主管職務、地方二級機關的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其列等上限均提高一個職等;另外,今(114)年5月8日及9月4日已通過調整的中央四級機關(構),亦有423個科長等職務可調高列等,其中部分已自今年8月1日生效,其餘均與地方政府一併自115年2月1日實施。
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1&sms=8956&s=50388
以考生和實務面角度,分別可以設想到哪些事情(考生的當然比較好處理,實務面後續牽扯的可多了):
就「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政策可看性在經過人力盤點以後,如何降低流動率以利人力維護以及增加關鍵性與重要性職位人力甄補的吸引力,特別可以注意考試院新聞稿的這段文字:「這次通案調整案的主要內容有幾個重點,一是提高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原有或增置薦任最高非主管職務的列等至第8至9職等,涵蓋行政、技術、資訊和社工體系等職務;二是各地方政府所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列等上限列第7職等者,均調高為第7至8職等;三是六都所屬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首長和關鍵職務都重新調高其職等,以符合社會安全網計畫所賦予高度專業和職責複雜加重的業務;四是大幅降低工程機關委任職務的配置占比,幫助工程機關找到人力的誘因。」
另外,「現行考銓制度」的角度,整套職務分類制度的特性並沒有改變,不過實務操作上顯然不同於教科書與考試院過去研究報告常提及將「調高職務列等」與「職務跨等形成常態」視為問題;反而是運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的空間,於不修正法律的基礎上進行了職務列等重新排列的動作,仍然遵循「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的法律空間進行操作;且僅須修正「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等規定即可達成政策目標。
實務上,這次的修正是不是真的能讓均衡發生,各人的看法會認為,若回歸職務的吸引力,各地方政府目前明顯是南大於北,此次修正後說不定反而更強化了「脫北者」的動力。而中央部會過度集中在北部是過去政治經濟地理環境發展之必然,3500個職位說多也不算太多,原本會選擇在中央部會擔任相關職務的人,都有他們的理由,而職務列等的調整是否能改變他們的理由,仍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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