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十六日┃除非聆聽被告發現有罪才能判決
Description
“除非聆聽認為有罪的被告答辯,
法官不該片面相信原告。“
拉丁文的法律格言「法律是善良與公平的藝術」,
說明從事法律工作不只是一門專業,更是一門藝術。
法官要秉持中立、公正及公平的原則,
不應該與原告或被告相互對立或爭執,
否則就會違反公平審判的精神。
在法律上除非有實際的證據,否則要假定這個人無罪,
另外不能片面的只聽自以為是受害者的話,
但是首先要聆聽他,給他機會訴說,
之後再讓被控者從另一個角度陳述,
證人是第三人,曾經親自看見、聽見事實的經過,
可以證明幫助判決。
聖依納爵曾經幾次因為他的靈修教導被宗教裁判官員審問,
從今天的法律觀點看,這些受審都是烏龍,
原因不是他教導異端,而是他沒有學位。
1527年在西班牙的阿爾卡拉,
依納爵和同伴們的聚會成了被猜疑的對象,
有一次警察帶走了依納爵,主教助理開始盤問證人,
竭盡所能要起訴他,最後判決無罪釋放,
但是禁止他及同伴在三年內教導任何人,
理由不是因為教的道理有任何不對之處,
而是因為「他們沒有學識」。
依納爵不喜歡這個判決,但接受了。
在這種審理及判決經驗後,聖依納爵說:
「除非聽了被告之後,發現被告有罪,
法官就相信原告,那就錯了。」
所以不要只聽原告的片面之詞,
更要聆聽被告對指控的回答,
換句話說審判者要有總體觀,必須聆聽雙方的說法。
聖依納爵所強調的是,要仔細的聆聽被告才能做好判斷,
因為在這之前已經聽過原告的敘述,
他的控告或聲音是很強的,
因此做判斷時可能會先入為主,
因著單一的敘述而受到影響,做出錯誤的判決。
主講/甘國棟 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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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在一切事上發現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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