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3 租地建屋實務爭議評析 —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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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大綱】
Hi,各位聽眾朋友,這次要和你們分享,租地建屋實務爭議評析,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為例。這個案例涉及租地建屋契約的實務爭議,主要探討系爭契約的性質認定以及土地法第103條第1款的適用情形。在文章中,引用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並詳細探討了契約年限屆滿的解釋以及訂約目的消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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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系爭契約的性質認定,並提出了三種可能的解釋路徑:(1)雙方係同時分別簽訂兩份租地建屋契約,並各自就其等應負擔之租金互為抵銷之約定;(2)為雙方並非簽訂租賃契約而僅係同時分別簽訂二使用借貸契約;(3)為雙方係成立一份互易系爭兩筆土地使用權之契約,並依當事人真意,類推適用民法第398條規定,而就雙方未約定之事項,準用租賃或使用借貸規定。
2. 本文探討了土地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的適用,該規定規定了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的收回條件,其中一項為契約年限屆滿時。
3. 探討契約年限屆滿的解釋,並區分了主觀認知下的訂約目的消滅和客觀情事下的訂約目的消滅兩種情形。
4. 系爭契約性質的認定將影響終止契約的依據,若為使用借貸則適用民法第472條,若為租賃則適用民法第450條或土地法第103條。
5. 租地建屋契約之爭議,我國最高法院有多項指標性判決,如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987號判例和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等,極具重要性。
6. 最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7號民事判決,也是重要的判決。
【文章來源】https://tinyurl.com/2z5chwc9
【國試論壇】https://talk.superbox.com.t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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