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8 刑法妨害投票罪「實際居住」認定—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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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公職國考好好聽!本集要和各位分享的主題是;刑法妨害投票罪實際居住認定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評析
憲法法庭於112年7月28日就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罪是否違憲進行判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確立本條並無違憲疑義,惟再次只以實際居住應擴張認定為說理,並就罪之適用範圍作進一步分析。
刑法第146條第2項主要涉及到虛偽遷徙戶籍的問題,其中一個關鍵要素是實際居住。然而,並未明確規定實際居住的概念,這導致了解釋上的爭議。
傳統上,居住的概念被理解為在特定地點久住意思的表現,客觀上住於一定的地域。然而,隨著社會變遷、交通工具的進步和人們生活方式的多樣性,這種傳統理解可能變得過時。
最高法院的一些判決認為,實際居住的概念不應僅限於傳統的居家生活或住宿,而應該更廣泛,以反映現代生活的多樣性。例如,如果一個人工作地和實際居住地不在同一選舉區,但他們在工作地有緊密的社區聯繫和認同感,則也應被視為實際居住。
刑法第146條的目的是維護選舉的民主正當性和公正性,確保選民與選區之間的實際連結。因此,實際居住的解釋應該考慮個人的實際生活情況,而不僅僅局限於傳統的居住概念。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將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罪第2項虛偽遷徙戶籍是否實際居住之認定,認應隨社會變遷發展擴張認定之說明,結合了過往實務上從寬認定之見解,本文贊同將「實際住居」從寬認定,納入個人實際生活情況,實為必要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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