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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24 共同正犯應否就加重結果負責之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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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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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大綱】
本集文章主要在討論共同正犯應否對加重結果負責的問題。我們用2分鐘的時間,快速地將文章重點分享給你。

在我國刑法中的共同正犯責任建立在共同的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的基礎上。但當涉及過失犯和加重結果犯時,共同正犯責任可能會引發解釋上的疑義。在實務見解上關於加重結果犯的論罪結構,有兩種主要觀點,一是客觀預見可能性,另一是主觀預見可能性。

加重結果犯的論罪結構包含故意的基本犯行、過失的加重結果、因果關係。

典型加重結果犯通常由基本犯行和加重結果兩部分組成。基本犯行通常是故意犯罪行為,而加重結果是重傷或死亡等嚴重後果。針對過失的加重結果,關鍵是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實務上採「客觀預見可能性」,是從一般第三人視角觀察,如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0號判決以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9號判決;而學說上則採取「主觀預見可能性」,也就是以個別行為人主觀認識為依據,如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〇號刑事判決

最後,因果關係是評定加重結果犯的重要要素,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說認為,因果關係可以建立在加重結果的危險性或基本犯罪行為的典型危險性之間。狹義說則要求更嚴格,認為因果關係應限制在特殊危險性上。

最後,我們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72號判決作為文末的評釋,從以上實務裁判可以推知,各共同正犯應否成立加重結果犯之前提,是以行為人「本身」對於加重結果有無過失為依據,也就是說,行為人有無預見可能性。從該判決或能觀察出,實務上有從客觀預見可能性朝向主觀預見可能性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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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連結】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3078&chksum=Super418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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