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1 民法上名譽權保護與強制道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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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公職國考好好聽!本集要和各位分享的主題是,民法上名譽權保護與強制道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釋字656號解釋指出,名譽權之保護,旨在維護個人主體及人格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22條規定保障,且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回復名譽之適當手段實務上常見之方式有刊登澄清事實聲明、刊登判決書重要內容與判命被告於一定時間處所向原告道歉,即是強制道歉,然而屬於此救濟手段之一強制道歉存有爭議,過往大法官解釋曾採取合憲性解釋,並對此一救濟手段有所限制;但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變更上開見解,採取違憲結論之立場。
對於上開實務見解之轉變,學說上有所討論,並認為在保護目的的正當性討論上,侵害名譽權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方法中,無論其為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應只有損害填補、精神慰撫、損害預防等功能,並無懲罰制裁加害人、滿足被害人報復心態」的功能,因此基於懲罰制裁、報復心態而強制加害人表示道歉方式,似不具有保護目的之正當性,然而亦有不同見解認為縱使本案判決強制道歉違憲後,法院仍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就其不法侵害被害人名譽之事,以合適方式,為澄清事實、還原事實之聲明;對於此見解則要留意後續實務裁判上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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