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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34. 空白刑法錯誤—以毒品危害條例與轉讓禁藥為例

Ep34. 空白刑法錯誤—以毒品危害條例與轉讓禁藥為例

Update: 202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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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公職國考好好聽!本集要和各位分享的主題是;空白刑法錯誤—以毒品危害條例與轉讓禁藥為例

刑法規範上力求文義明確,使人民得以預見受刑罰之可能性。惟我國刑法領域上存在與行政罰法交錯的空間,在此空間內,行政管制規範與刑法規範通常是競合的,交錯適用同樣的構成要件結構,甚或在刑法規範中保留部分語意,交由相關的主管機關認定規範如何解釋。

至於刑法上「錯誤」之概念,根據學說上的定義,係指行為人於主觀上的認知,與客觀事實產生不一致之現象者而言。
同樣地在行為人對於空白刑法構成要件的內容主觀上想像與客觀上發生事實不一致時,也會產生錯誤,此時稱之為空白構成要件錯誤,空白刑法構成要件錯誤並非獨立的類型,我們應該將此種錯誤的處理方式歸類於適當的分類中。

空白構成要件錯誤究係屬於構成要件錯誤抑或是禁止錯誤?學說上見解存在2種歧異:
(1)主張構成要件錯誤之論者,認為空白刑法構成要件的領域中,行政機關之法令等同於刑法構成要件要素,因此當行為人未認識或誤認行政機關之法令,即等同於對空白刑法規範要素之存在或內容產生錯誤,那麼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整體事實的要素即無認知,此時法律效果為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2)主張禁止錯誤之論者,認為立法者的立法模式,純屬技術性的形式選擇,不應產生實質影響,亦即人民對於空白規範未予認識,不得主張阻卻故意,至多屬於刑法第16條之禁止錯誤;另有論者主張區分說,應視行為人誤認的範圍屬於事實面錯誤或法律面錯誤,而異其適用效果。


實務上關於空白刑法構成要件錯誤之案例,較為常見的是轉讓禁藥,例如被告否認知悉甲基安非他命屬於藥事法上所稱之禁藥,而主張阻卻犯罪故意,不成立轉讓禁藥罪,這樣的抗辯乃採取構成要件錯誤。不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37號判決則採禁止錯誤說。

行為人對於空白刑法規範上的誤認,不同意見區分為構成要件說與禁止錯誤說,雖然實務上對於此一議題採取禁止錯誤之見解,似乎將一切案例直接歸納為禁止錯誤,惟從實際案例出發,行為人並非不知其所轉讓之物品為某一特定藥物,而只是對於該藥物是否該當行政法令上的禁藥定義未予認識,這是典型的禁止錯誤案例類型,沒有阻卻故意的空間。是以,未來思考上可以採取區分說的立場,探究行為人到底是對行為客體的認識錯誤或是對法律層面的認識錯誤,即能正確回應此一爭點意識。


希望本集的文章分享,有助於你的思考。我們下集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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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3119&chksum=Super168947640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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