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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26 行政處分之審查與構成要件效力

Ep.26 行政處分之審查與構成要件效力

Update: 202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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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大綱】
歡迎來到公職國考好好聽!本集要和各位分享的主題是;行政處分之審查與構成要件效力。

行政處分一經作成,除非無效,否則其效力將持續存在,欲除去處分所形成之法律關係,必須由必須由機關依職權撤銷、廢止;或者由法院撤銷之。

行政處分之效力有複數面向,其中「構成要件效力」是指前處分之內容對其他機關具有一定拘束力,其他機關做成後處分時,以前處分作為先決問題並尊重前處分之判斷。有爭議的是,行政法院是否可以審查前處分。

在實務見解及學說上,普遍認為行政法院僅能就作為「程序標的」之行政處分為審查,至於作為先決前提的前處分,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法院應予尊重機關之決定。換句話說,該處分對法院也有構成要件之拘束力,並且因非行政訴訟中審查的對象,所以法院亦無法審查之。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6月程明修教授提出新的見解,他認為行政法院可審查前處分,但仍僅需考量是否侵害其他管轄機關之權限。

程明修教授的見解,係基於以下3點理由:
1. 行政法院作為行政行為合法性監督之機關,有審查行政行為違法性的權限。
2. 作為後處分合法性基礎之前處分,其效力如上述持續存在,然而此也僅是確保處分之存續,而非確保了處分之合法性。
3. 對於司職行政行為合法性監督之行政法院而言,審查機關做成之處分是否合法,何來「侵害其他管轄機關之權限」。

構成要件效力為行政處分章節中較細節的爭點,但近期考試中逐漸凸顯其重要性,其影響行政處分可否受法院審查的原則與例外,當中涉及學說、實務以及比較法上理論的採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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