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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29 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Ep.29 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Update: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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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公職國考好好聽!本集要和各位分享的主題是;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法官自行迴避的規定,特別是針對法官是否應該在再審或非常救濟程序中迴避的問題。一般實務上主要採用審級說,這意味著法官只需在審級利益受侵害時才需要自行迴避,而這在刑事案件中,法官通常認為無需迴避。但也有一些學者主張拘束說,認為法官應在避免裁判自我偏見的情況下迴避,特別是在再審程序中,以確保審判的公平性。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之後,實務上開始統一認為法官應在再審案件中自行迴避。然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對於非常救濟程序中的法官迴避問題進行了探討,強調再審和非常上訴程序的目的是確保判決的正確性,這意味著法官在這些程序中不應該審查自己的裁判,以確保公正性。然而,學界對於這個問題存在爭議,有人認為非常上訴程序不同於上訴或再審,不必要求法官迴避。

總結來說,文章主要探討了刑事訴訟中法官自行迴避的問題,尤其是針對再審和非常救濟程序的法官迴避問題,並闡述了不同的觀點和最高法院的判決。

希望本集的文章分享,有助於你的思考。  我們下集見。
若你需要更詳細文章內容,可到國試論壇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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